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律师事务所从事N股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56页(242字)

从事N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国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必须有3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审核报国家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N股发行中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中国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中国司法部和证监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均须重新申报一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