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94页(191字)
将合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时签订的合同。它只能由合资企业与承包者之间签订,各合营方之间不签订。因为合营企业是一个拥有自己财产权利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任何合营一方均无权取代合营企业成为经营管理合同的发包人。合同中应当规定经营管理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