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39页(225字)
德国政权机构管理证券市场的制度。属既强调立法管理,同时又较注意“自我管理”的中间型体制。主要以“1908年股票交易法”为基础,联邦政府规定,证券的上市须由银行提出申请,联邦“批准上市局”批准同意方可。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①交易所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交易有关的大部分问题。②批准上市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的上市事项和负责监督与此有关的资料宣传。③官方经纪人会社。负责次要管理问题的意见征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