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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48页(287字)

证券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投资基金的程序。主要包括:①基金发起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投资基金的申请,并报送规定的各种文件。②政府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发行基金的全部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基金证券发行的决定,若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③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基金发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发行基金证券。如果在发行期内,基金证券的发行数量达到规定要求(一般为基金发行金额的50%以上),该项基金即宣告成立,否则,基金不能成立,实收资本全数退还给基金的投资者。④发行结束后,公司型基金应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定其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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