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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51页(423字)

基金收入分配比例原则。主要规定从投资利润或基金可分配收益中拿出多大比例给受益人。在大部分场合,基金组织都将当年可分配收益全部分配给受益人;但有些基金不同。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须把利息、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等投资利润的95%分配给受益人。日本对封闭式基金按收益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分配比例,其中,股利和利息收入可全部用于分配;资本利得(不计已实现或未实现)也可用于利润分配,但分配前必须扣除上期亏损,且不得超过资本额的10%;而基金投资的有价证券因价格上涨所产生的利润,一般是累积到信托期末后连同偿还金一并分配给受益人。对开放式基金,日本原则上允许全部利润用于分配,但只有在累计亏损可由盈余抵消,并且抵消后盈余的2%保留为股价变动准备金的条件下,其余部分利润才可用于分配。在中国台湾,基金的利息收入可全部用于分配,资本利得已实现的部分也可用于分配,未实现的部分则滚入基金再投资,不可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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