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68页(676字)
买卖双方事先就交易商品的数量、质量等级、交割日期、交易价格、交割地点等达成协议,而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时日进行实际交割的交易。现货交易的对称。期货交易产生于19世纪中叶。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期货交易的标的物仅限于谷物、咖啡、可可、食糖、矿产、有色金属等大宗、同质、易于保存而价格经常变动的商品;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通讯、计算技术的不断更新,外汇、利率、股票、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商品逐步进入了期货交易领域。依交易对象之不同,期货交易大致可分为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两类。期货交易者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避风险者,包括实际的生产者、消费者,或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潜在的资金需要者和投资者。他们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是期望以某一合理的价格得到或持有交易标的物。另一类是甘冒风险的投机者。他们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从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中牟取暴利。与现货交易相比较,期货交易的主要特点是:①成交与交割不同时进行。成交在先,交割在后。②由于交易双方在交割前大多数要做一笔与期货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因而在交割时可采用轧抵方式进行清算,而不一定要进行实物交割。③它使得交易者或得到收益,或蒙受损失。④期货交易须在交易所经过纪经人进行,而且要向清算机构缴纳其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因而有稳定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期货交易可以不以取得或持有交易标的物为目的,而且交易者可从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利,期货交易便也可成为一种投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