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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04页(251字)

亦称“受托人收据”。信托人(例如进口商)资金或信用,并以原供信托的标的物所有权为债权的担保,而受托人则依信托条款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所得款项交付信托人的一种交易。在国际贸易中,所谓信托收据制度,乃是银行为协助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于其未付清票款前,允许进口商凭其出具的信托收据,先行领取单证提货出售,然后以所得货款清偿票款的一种贸易融资制度。在这里,银行以信托人的地位,保留存其对标的物的担保权,受托人如违反条款时,信托人得随时取回标的物,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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