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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06页(779字)

美、英、法、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六国首脑在1975年的会议上就出口信贷问题达成的一个“君子协定”。目的是协调各国出口信贷的利率、额度和贷款期限,规定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把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贫穷国家三类,对不同国家规定不同的信贷条件。该协定后被拥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接受,并在1978年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制订了一个指导原则。后经几次修改,1982年11月16日起重新予以调整,有效期至1983年5月1日。1983年10月1日,对“君子协定”再次作了修订,以后每年1月和7月,根据美元、英镑、联邦德国克、法国法郎和日元面额的政府债券利率变化,自动进行调整。

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参加国互相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彼此进行竞争的工具。由于协定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参加国各自保留了最后决定权。自协定签字之日起,参加国就在利用协定中的技术性条文进行明争暗斗。其做法是:①使用混合信贷。指出口信贷同低利或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由于君子协定只规定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并在经过修改的新君子协定中规定了有关混合信贷条款。②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由于一些出口信贷,如飞机、船舶、核电站、地面卫星、农产品等不在君子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一些参加国出口这类产品时就竞相提供更优惠的信贷条件。③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许多西方国家为了资助在海外开发本国所需要的工业原料和燃料,一般都有一笔“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这种资金不用于商业信贷,其利率和期限不在君子协定的管辖范围。④利用各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差异。⑤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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