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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0页(233字)

票据当事人或关系人为了负担票据上载明的债务目的而在票据上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以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作为必要的条件,签名人对票据载文负责,也据此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及凭以辩认行为人的真伪。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其中,出票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其他四种则称为附属票据行为或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行为是汇票、本票所共有的,而承兑、参加承兑则为汇票所有,支票则仅有出票、背书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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