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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信用证受益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4页(534字)

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合法享受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他与申请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并持有开证行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受益人注意事项:①买卖合同下的责任。受益人(即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即有装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应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完全合格负责。②利用信用证的条件。即受益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和在信用证项下取款,必须做到“货约、单证、单货与单一致”。③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权利。受益人必须做到上述四个一致,才能既履行合约义务,又顺利支款;但他不能在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为了满足信用证而违反了他的合同义务。在开证申请人所开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受益人有权要求进口商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④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⑤与议付行关系。议付行凭单据(含或不含汇票)做押汇,在向受益人付款取得“持票人”地位后,如议付行在不获付款时,可向受益人追索,受益人应退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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