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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7页(433字)

两国政府之间由于进出口贸易和其他方面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两国指定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记账结算,而不用支付现汇逐笔结算所签订的协定。该清算协定是经过双方谈判达成协议,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批准后而生效的两国政府间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①清算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清算的机构,一般由国家指定其中央银行或外汇专业银行担当。②清算账务。大多开立双边账户,互开账户以办理两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③清算货币。通常是规定由一方或另一方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作为清算货币。④清算范围。规定双方国家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中哪些项目应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结算。⑤清算差额保值条款。为避免债权国遭受清算货币贬值的风险和损失,清算协定中往往规定清算差额应随清算货币汇率的变动进行调整。⑥信用摆动额。规定允许存有账户差额的限度,也就是双方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⑦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由债务国在一定期限内用货物、现汇或黄金偿还,或将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的清算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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