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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30页(748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1976年1月在牙买加举行第五次会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取消基金协定中原来有关固定汇率制的条文,代之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而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新的汇率制规定: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不得与黄金联系;经总投票权的85%同意,在国际经济和条件具备时,基金组织可以采用稳定中调整的货币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基金组织应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使之遵守共同的指导原则。②减少黄金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除删去原协定中的有关黄金的所有规定外,还包括: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取消特别提款权的黄金定值;废除黄金官价,以特别提款权取代,使特别提款权逐步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资产,同时允许各成员国自由地在相互间进行黄金交易;取消成员国必须用黄金支付基金份额的规定。③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将由有总投票权的大多数成员国表决决定,成员国间的特别提款权的交易和转移不需基金组织的特殊决定,基金组织可扩大特别提款权持有者的范围,特别提款权取代黄金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的某些支付。此外,牙买加协定还规定将基金组织持有的1.5亿盎司黄金的1/3作出处理,在以后4年内按市价出售2500万盎司,另外2500万盎司按官价退还给缴纳国;用按市价出售黄金所获得的盈利(即黄金市场超出官价的部分)建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贷放给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5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牙买加协定还规定增加成员国黄金组织缴纳的份额,由原来的总额292亿特别提款权扩大为390亿,其中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的基金份额增加较多,在总价额中所占比重由5%增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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