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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7页(1182字)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1956年颁布的“国家银行法”以及随后一系列的法令,成为目前中央银行的业务基础。银行业务活动由“总理事会”负责,它由联邦政府指定的总裁、副总裁和七名理事组成。1965年,又设立了“执行理事会”和“协调委员会”。其组织结构模仿英格兰银行的现代中央银行组织模式,由发行部和银行部组成,前者专司货币发行,后者则负责银行。主要职能有:①执行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它接受政府存款,办理政府部门同其他银行的资金结算,并向政府提供现金。中央银行管理和代销政府公债,零售政府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城镇,中央银行委托国有化银行办理政府业务。中央银行不向政府交付利息,也不收取经营手续费。②中央银行向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发放短期信贷。这些贷款无需担保品,但期限不得多于3个月。此外,还向省政府发放以联邦政府债券作为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向政府提供信贷的另一种形式是进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不仅购买公债,还购买政府因特定目的而发行的证券,但在银行部,证券持有总额不得多于银行股本、储备基金和60%负债的总和。③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④通过“银行检查监督系统”来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为了维持卢比的对外价值,中央银行对外汇进行管制。管制方法是由中央银行指定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而由它制订外汇汇率,并参与外汇预算工作。⑤设立发展基金。其基本功能都是对这些领域的专业信贷机构发放中长期支援资金,使其能成为这些领域内经济开发的有效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是国内金融体系的基本环节,掌握了经济中最重要的信贷资金。它们巴基斯坦的商业银行分为两类,即国内银行和外国银行。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是哈毕银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联合银行、穆斯林商业银行和巴基斯坦同盟银行5家。外国银行被允许开办所有的正常业务,但业务重点主要在外贸方面。巴基斯坦商业银行信贷的主要对象是工业部门,对农业的贷款很少。贷款的主要构成部分是现金贷款和透支。票据贴现仅占商业银行信贷的极小比例。

合作信贷机构是巴基斯坦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向受高利贷盘剥的农民提供资金。有4个省合作银行,①联邦合作银行。其主要职责是支持政府发展合作信贷计划,支持省合作银行的贷款计划,训练合作社职员,保证合理使用其他银行贷款,研究农业信贷中的问题。②省合作银行。它不仅对信用社放款,还对私人借款者放款。③信用合作社。基层信用社是合作信贷的基础,它们直接向社员放款。

巴基斯坦还有许多专业信贷机构,如工业信贷投资有限公司、工业开发银行、农业开发银行、住宅建设金融公司、小企业金融公司和股份参与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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