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合并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2页(442字)

国际借贷协议的约定条款之一。即禁止借款人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时,最大的风险是由合并引起的借款人的更换,即由合并后的公司或合并成立的第三家公司取代了原借款人的地位,借款人的资产与负债人也会由于合并引起大变化。在美国,合并条款不仅禁止法定意义上的合并,而且禁止借款人公司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另一家公司。但美国式的合并条款对合并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借款人公司仍可进行合并:①继承公司已在本地注册并承受了债务。②没有因为此项合并而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事件。③继承公司已满足了保持资本净值等财务标准。④由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会计师的证明书、律师法律意见书证明该公司确实具有上述条件。在大陆法系国家,贷款人则不必担心借款人公司会擅自合并,因为按照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公司合并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法律则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法院批准,法院要审查债仅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然后才决定是否准予合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