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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借贷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4页(1034字)

欧洲货币贷款的主要特点,是借短放长、浮动利率。即欧币贷款一般由银行借入短期资金,供中长期放款;放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作出调整。具体做法是:贷款银行从其他银行借入与其贷款金额相称的银行间短期信贷,一般期限为3或6个月,然后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加上一定的利差贷给借款人。上述3个或6个月的借款期限称为利息期限;当利息期限届满时,不必还款重借,但借贷双方要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重新修订利率;如果双方就利率调整达成协议,贷款便继续下去,否则贷款即告终止。此外,欧洲货币贷款还具有提供多种货币贷款、贷款地点不固定等特点。

欧洲货币借贷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反映在欧洲货币借贷协议中,就形成了一些特有的条款或特殊的规定:①利率的决定。欧币借贷协议往往规定在每个利息期限开始之前的两个营业日,由代理行根据LLBOR加上一定的利差确定该利息期限的利率。②利息期限。欧币借贷协议对于利息期限规定十分详细,如在每个利息期限开始前5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以前,借款人应将他所选定的利息期限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如果没有通知,则视为默示六个月的利息期限。③货币选择条款(参见“货币选择条款”条目)。④市场变动条款(参见“市场变动条款”条目)。⑤成本增加条款(参见“成本增加条款”条目)。⑥补偿银行损失条款。该条款由下述情况造成银行的损失,应由借款人给予补偿:在贷款银行从其他银行借人资金后,由于借贷协议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没有具备而不能将此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在应偿付贷款本金或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没有及时偿付;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时间不是在利息期限届满之日,而是在此之前,由于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而加速还款。⑦货币补偿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作为判决或命令或借款人破产清理而强制执行的结果,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所偿付的货币不是协议中规定的货币,在贷款银行认为恰当的的兑换日期和金融市场上,按照当时汇率,将支付货币兑换成约定货币后所得的数额低于应有的数额,则借款人应对其不足部分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给贷款银行以补偿,还要负担兑换货币所需的费用。⑧非法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由于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的变化,或者由于政府当局对其解释和管理的变化,使得贷款银行继续维持其贷款或筹措贷款资金成为非法的,则贷款银行的义务即告终止,借款人应立即归还贷款。⑨欧洲货币供应条款。⑩贷款地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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