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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管理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4页(338字)

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有关的行政法令,证券交易所还有一套自行制定的规章。日本公司法在1950年作了重大的修改,吸收英美公司法的许多规定。1948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所法是日本有关证券交易的重要法令。由于二次战后初期日本为美国占领,所以,该法基本上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为蓝本。战前的交易所法仅适用于流通市场而不适用于发行市场,但1948年的证券交易所法则对上述两种市场的证券交易都统一加以管理。该法规定发行人在募集或销售有价证券前必须向大藏省登记,并须提交发行有价证券的说明书、公司章程、发起人或董事会同意发行证明、承购协议或信托合同的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该法自1948年公布后,曾进行过十多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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