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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域外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5页(744字)

本国证券法是否适用于国外交易,在国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证券市场是国际性市场,一个国家发行的证券可以流入世界上其他国家,但证券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且各国证券法的差异很大,因此对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确定十分重要。主要考虑法律本身有无明文规定适用领域,如果法律本身没有规定,法院可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来确定其证券法是否有域外效力。有些国家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它的某些内容适用于在本国领域以外达成的交易。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海外公司在英国分发不符合英国法律要求的说明书,这项法律规定本身就具有域外效力。但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是留给法院去决定。法院主要使用以下几项原则:①客观领域原则。指一个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内发生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在有证券法的国家内散发不符合该国证券法要求的说明书的人,应受该国证券法的管辖。同样,一个外国人从外国把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说明书寄到一个有证券法的国家,该国有权制裁这种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②主观领域原则。指一个国家对在本国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之外,该国有权依法予以制裁。③保护原则。规定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制定证券法的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害后果时,该国即有权依法予以制裁。④国籍原则。即一国对其国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所犯的罪行,包括经济方法的犯罪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惩处。⑤世界性原则。有些国家主张对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一律有管辖权。这不是被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在证券交易中极少适用这项原则。证券法域外效力涉及到各国的司法管辖权,各国应在国际法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以免因此引起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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