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信用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6页(649字)

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资信作为偿还贷款债务的保证。主要有保证、意愿书以及备用信用证等方式。保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主要作用是由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后者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债务。保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常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官方信贷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等。保证的正常方法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提供。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这种担保方式在德国的银行融资活动中运用相当广泛。其内容一般包括:担保人表示他已知道并且承认拟议中的对借款方的贷款;同意只要贷款未偿,他就在借款资本中保留一定比例的权益,或者如果抽回这些权益,他就向贷款方提供保证;表示愿意向借款方提供金融资助。意愿书的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且其内容比较模糊,在法律上难以执行。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开证人)的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付款凭证。当贷款方向担保人出具该证和借款方违约证明时,保证人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它独立于贷款协议而存在,担保人只根据该证的规定和违约证明付款,而无需对借款方是否真正违约等事实进行审查。它和一般商业信用证在法律性质上基本相同,适用一般商业信用证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

上一篇:债权担保 下一篇:连带保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