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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6页(904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居住国”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由于两个国家分别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情况,这是造成双重课税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亦会产生冲突。对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如确认商品销售利润的来源地就有商业机构所在地、销售合同缔结地、商品交货地等不同标准。由于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同,可能造成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所得被认为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再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亦有冲突,因为各国按主权原则,对确立居民身份各有其不同标准。国际税法上的居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主要有住所标准、居留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三种。确立法人的居民身份,各国采用的标准主要有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由于有关国家确定居民的标准不一致,可能造成同一纳税人在两个国家同时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的现象,从而使同一纳税人在两国都负有纳税义务。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使同一纳税人承受双重纳税负担,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为避免双重课税,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抵免法、负税法和扣除法。其中,抵免法已成为解决双重课税的最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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