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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0页(731字)

亦称“公断”。解决经济和民事争议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第三者(称仲裁人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某项特定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各方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海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业交往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相互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各方义务的一种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因其能及时、方便、经济、合理地解决有关争议,获得迅速发展。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有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形式。国际仲裁涉及以下问题:①仲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②仲裁审理。仲裁庭成立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对有关争议案件进行审议,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和审核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和有关专家,在必要时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请有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③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且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为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公约还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依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得以仲裁方式处理,或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程序,可以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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