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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性推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1页(553字)

国际借贷协议和债券在没有明示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法院用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所依据的原则之一。该原则主要包括共同国籍、共同的惯常住所、缔约地法和履行地法等,按照这一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国籍,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惯常住所,应适用住所地法,等等。采用缔约地法来推定合同的准据法的国家,主要有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伊朗、日本、扎伊尔、象牙海岸和秘鲁等国。采用缔约地法来推定合同的准据法,会遇到缔约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与合同往往没有实质性联系;当以邮递方式签订合同时,各国法律对订约地点有不同的确定方法,英国法以承诺投邮的地点为缔约地,而德国、瑞士则以收到承诺的地点作为缔约地。因此,英国法院、纽约法院都先后放弃了这一方法。采用合同履行地来推定合同的准据法的国家主要是拉丁美洲国家。这种做法比采用缔约地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更为合理一些,一般合同的履行地与合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偶然性也小一些。但这种办法也有其缺点:如果合同有几个履行地,就很难确定将哪个履行地的法律推定为合同的准据法。硬性推定原则在推定合同的准据法时,无论以缔约地标准还是实际履行地标准,都会遇到困难,因而,近年来,法学家又提出了一套新的灵活标准以取代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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