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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存款统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28页(306字)

银行收受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本行代办经营的信托性贷款项的统计。信托存款,由委托单位或个人存人,但不指定投资的项目和运用的范围,而由受理行信托部门负责管理和运用,并负责保本保息。委托单位或个人除取得规定的利息外,最后决算有盈余时,还可取得一定的红利。中国国家银行受理的信托存款的范围为: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个人投资性的资金,个人委托的存款等。信托存款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的,存期为一年以上5年以内;另一种为约期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6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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