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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指数分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51页(1592字)

研究物价指数的方法、物价水平及其要注意的问题。物价指数是数量化的物价总水平变化指数,是两个时期的物价水平比较的相对数,按基期和报告期的不同,指数的意义不同。在运用物价指数时要注意指数含义,使之与分析相关的经济内容相对应:①平均价格指数适用于分析时期数。常见的平均价格指数是全社会商品零售年平均物价指数,它是全年12个月的同期比价格指数,按各月对应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或简单平均,测算出全年平均价格指数,用同样的方法,也可以编制某月到某月几个月的平均价格指数。计算平均价格指数,相比较的两个物价水平,是报告期和基期两个时期内平均的物价总水平。因此,平均价格指数与时期的经济指标相对应。例如年平均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对应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由于物价与币值互为倒数,利用这一关系可以对与其对应的时期经济指标金额进行缩减,分析有关问题。应用年平均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可以测算剔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城乡居民购买力实际变化。②平均物价指数不宜作动态性经济分析。平均物价指数已对一个较长时期物价变动相对数进行了平均,若用以观测短期经济运行,进行动态分析就缺乏科学性。年物价上涨率是物价水平从年初到年末的上涨幅度。而年平均物价上涨率所表示的物价上涨并非如此。从物价变动座标上分析,计算年平均价格指数的基期和报告期物价水平必然分别与当年的物价变动曲线交于一点,这一点一般落在座标的年中。即一年的平均物价上涨曲线的物价指数在上涨座标上跨两个年度,这样一年的年平均物价上涨曲线就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期年份的年平均物价水平到年末的上涨部分,即年末物价水平与年平均物价水平之比,这就是所谓翘尾因素;另一部分是报告年的年初(上年末)到当年平均物价水平的上涨部分,即报告年的平均物价水平与年初物价水平之比,这就是所谓新涨价因素。用某一年平均物价上涨中新涨价因素解释这一年的经济状况,不够准确。因为年物价上涨除了当年平均上涨中新涨价因素外,还存在上年平均物价上涨对本年影响的翘尾因素。③月同期比价格指数监测经济运行的缺陷。一是短期的价格波动,在同期比价格指数中反映不出来,不能适应短期价格监测的需要。二是基期滚动变化,同期比指数之间缺乏可比性,容易误导价格形势判断和趋势预测。同期比价格指数各月基期不固定,它随着报告期流动,除了基期与报告期为同一个月的两个指数外,其他各月指数没有逻辑关系,各月指数比较的结果不能直接解释物价上涨下跌确切情况。三是指数中除12月份的物价指数外都包含上一年“翘尾”因素。④月、季环比、定基比价格指数适合观察经济运行。环比价格指数是各期都以前一期为基期所编制的价格指数。定基比指数是各期均以同一时期为基期所编制的价格指数。环比指数与定基比指数有密切关系,时间连续的环比指数,按时间顺序相乘,就可以计算出以环比指数系列的最早一个指数的基期为基期,以新乘的指数的报告期为报告期的定基指数系列。定基指数系列,每个指数都除以其前一期的指数,就可以计算出一个环比指数系列。按照同样的道理,可以把环比指数、定基比指数换算成同期比以及其他不同时距的指数,以便做各种经济分析。通过月、季环比价格指数,可以掌握短期物价变动,较好地监测经济运行。因为其基期与报告期时距短,物价变动的真实情况不会被拉长的时距(同期比)“掩盖”。并且,定基比指数能够详细地描绘较长一个时期内的物价变动情况。定基比指数是一个连续的系列,通过这条长时期系列曲线观察物价变化走势,可以分析物价和经济的长期趋势。

综上所述,各种价格指数各有用途,在利用价格指数做各种分析时,要注意其与经济指数的对应性。在日常的经济、金融运行监测与分析中,应多使用月、季环比和定基比价格指数,克服同期比价格指数的缺陷,并淡化使用年平均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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