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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53页(608字)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的第一部统计法律。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有六章二十八条,对统计的基本任务、立法目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立及职权,统计调查及统计违法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后的统计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统计改革和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参照了国际惯例。其内容分为六章: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统计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①保障统计部门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避免数出多门;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排除对统计工作的人为干扰;③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地行使统计职权,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以及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统计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行政规章,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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