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统计报告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54页(295字)

统计部门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统计部门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向行政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建议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往往是通过对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定量分析及系统分析,形成统计成果,以统计报告的形式进行。统计报告权是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上一篇:统计调查权 下一篇:统计监督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