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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54页(212字)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统计部门或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统计部门解决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行政争议、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手段。统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专业化、公正、及时、便民、一级复议制、不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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