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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56页(14481字)

一、货币管理制度的演变

香港自1842年被英国侵占后,长期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其货币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种影响。

(一)英镑汇兑本位

历史上,香港与中国内地在商贸方面联系密切,一直追随内地实行银本位货币制度。直到1935年中国放弃银本位后,港英政府于当年12月颁布《货币条例》(后改为《外汇基金条例》),正式废除银本位制并发行港币。该条例规定,获授权发钞的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全部白银缴存政府作为发钞准备,并换取政府的负债证明书;设立外汇基金,对政府出售上述白银的收入进行管理,并用以稳定汇率。同时生效的《银行钞票发行条例》规定,三家商业银行,即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银行及印度有利银行(1959年被汇丰银行接管、1974年被撤销货币发行权)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货币条例》规定,发钞银行在增发纸币前,要先按1英镑兑16港元的汇率向外汇基金存入等值英镑。也就是说,港币的发行必须有实足的英镑准备。这一货币制度即英镑汇兑本位制,一直维持到1972年7月(日军占领期间除外)。就运作机制而言,英镑汇兑本位制与英镑时代流行于英国殖民地的货币发行制度基本相同。

《货币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香港确立了一个新的货币制度。它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做法沿袭至今,成为香港货币管理运作的基础框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了港元钞票发行制度的两大特点,即发钞的实足外汇准备与授权商业银行发钞。这一发钞制度至今仍在实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4年5月1日起,成为除汇丰和渣打银行外香港的第三家发钞银行。)

2.外汇基金的管理,既要保证发钞准备的完整,还要保证其随时可以介入市场维持汇率稳定的能力。外汇基金经过多年演变,已经成为当今香港货币政策工具运作的核心。

3.对外汇基金的管理由财政司(该职务1997年香港回归后改称财政司长)与同时成立的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磋商后做出决定,财政司同时兼任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的主席。从历史过程来看,这种货币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政府色彩,并使政府在对外汇基金的管理方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这也是香港政府对经济采取自由开放和不干预政策的一种体现。如今,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不仅就外汇基金的管理运用提供意见,还就香港的货币金融政策进行研究咨询,成为实际上的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董事会。

英镑汇兑本位制在1941年12月到1945年8月日军占领香港期间曾一度中断,在没有提供任何外汇作保证的情况下,日军强制发行了当时汇丰银行库存的1.198亿港元钞票,这就是香港历史上的“迫签纸币”。“迫签纸币”破坏了有充分保证的发钞制度。战后,港英政府一方面颁布条例承认这些钞票的合法性,同时,为恢复这一制度,又不得不决定从外汇基金收益中定期转拨以补足这一亏空。外汇基金经过了几年的运作,直至1948年才重新达到了充分准备的状态。

(二)与美元挂钩及浮动汇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国经济地位的下降和国际收支状况的恶化,英镑连续贬值,困扰了香港英镑汇兑本位制的正常运作。鉴于英镑固定汇率制度难以为继,1972年6月英国宣布英镑自由浮动。同时,由于美元国际地位的上升及香港转口贸易作用的加强等因素,1972年7月,港英政府决定港币与美元按1美元兑5.65港元的汇率挂钩,波动的上下限为正负2%。从此,香港正式脱离英镑区。

与英镑汇兑本位制相比,与美元挂钩的货币制度,在挂钩操作方式上有本质区别。当时规定,发钞行在发行港币时,只需存入等值港元,由外汇基金运用上述港元在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发钞的准备。这种事前外汇制约的发钞制度,在港币处于强势时,运作比较平稳,而在港币处于弱势时,外汇基金港元资产在外汇市场上兑换外币的数量下降,就难以保证发钞准备的完整性,这对港元汇率的稳定形成潜在的威胁。

1972年港币与美元挂钩以后,由于美国经济持续衰退,美元币值不断波动。为使港元兑美元汇率维持在许可的波动幅度内,港英政府曾多次运用外汇基金干预市场,以稳定港元。1973年石油危机加剧了美元的弱势和波动,在外汇基金的干预仍不足以抑制市场投机力量的情况下,港英政府不得不于1974年11月25日宣布准许港元自由浮动,港元因此结束了与美元挂钩的短暂固定汇率历史,进入自由浮动时期。1976年,港英政府决定将财政一般收入账目的大部分外汇资产,及硬币发行基金下的全部外币及港币资产,转入外汇基金,由外汇基金发回有息的等值负债证明书。这就加强了外汇基金干预市场的实力。从1978年起,财政一般收入账目中的港元结存(流动资金除外)也转拨外汇基金。这一方面表明财政资源对外汇基金干预市场能力的支持,同时也意味着外汇基金开始承担香港外汇储备的管理职能。1976年港英政府正式设立了金融事务科,主要行使对外汇基金的管理和金融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对货币的管理。

在浮动汇率制度实施的最初几年中,由于港元是强势货币,浮动汇率制度运作良好。但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香港贸易收支连年出现逆差,通货膨胀加剧,从而导致港元渐由强势转为弱势。1983年9月中英谈判的不明朗前景,进一步引发对港元的抛售,一度使港元对美元汇率跌至1美元兑9.6港币。港元危机几乎导致香港货币制度的崩溃。作为稳定港币的应急措施,1983年10月15日,港英政府决定实施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

(三)联系汇率制

根据1983年10月港英政府的决定,发钞行发行港元钞票,必须以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汇率,向外汇基金提交等值美元,换取负债证明书作为港钞的法定发行准备。同样,发钞行也可用发钞证明书以1∶7.8的固定汇率向外汇基金赎回等值美元。

联汇制虽以固定汇率与美元挂钩,但作为一种汇率制度,联汇制与固定汇率制度有本质的不同。联汇制规定的1美元=7.8港币的固定汇率,只适用于发钞行与外汇基金之间的发钞准备规定,香港外汇市场上港元与美元的交易并不受此约束,汇价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香港实际上存在两种汇率,一种是发钞行与外汇基金之间固定的港钞发行汇率,即联系汇率。一种是自由浮动的市场汇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汇率偏离联系汇率时,发钞银行可以利用这两种汇率差进行套汇,从而推动市场汇率接近联系汇率。这就是所谓套戥机制。

与其他汇率制度相比,联汇制简单明了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施十几年来,虽历经多次国际政治经济事件的波及,但一直运作良好,经受住了考验。联汇制的实施同时为香港确立了货币政策目标。

二、香港的货币政策工具及其操作主体

实现香港货币政策目标,即维持市场汇率接近1∶7.8的联系汇率,需要有效的政策操作工具和手段。从1988年开始,香港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和手段。

(一)银行体系结算额

在1988年以前,香港银行体系的结算,由银行公会委托汇丰银行管理。因此,汇丰银行实际上控制着银行体系的总体流动性。根据1988年7月外汇基金与汇丰银行达成的新“会计安排”,汇丰银行需在外汇基金开设一个港元账户,并在该账户保持一余额;外汇基金可以通过调整该账户余额,使银行体系流动性达到目标水平。这一安排,是政府在运用外汇基金达到货币政策目标改革进程中迈出的第一步。它不仅通过外汇基金取代汇丰银行,控制了银行体系的最后清算,同时,由于汇丰账户的结余水平代表了同业市场资金流动性,外汇基金通过对此进行调节,可以控制市场利率水平,从而达到影响汇率的目的。所以,新会计安排的改革,为后来成立的金融管理局有效实施货币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

(二)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

由于香港长期实行量入为出的审慎财政政策,政府一般不需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香港债券市场的发展,市场上缺少货币政策操作可以借用的成熟的债务工具。为了创造这样一种市场工具,1990年3月13日,港英政府推出了三个月外汇基金票据计划。发行这种票据与发行财政债券的目的不同。它不是为了融资,因此不计入一般财政收入。外汇基金通过在市场上买卖票据,就可以间接调节市场上的港元流通量,达到放松或抽紧银根的目的。它与控制银行体系净结算额的性质基本相同,但操作起来更加灵活便利,类似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公开市场业务。外汇基金局1991年成立后,又陆续推出了半年和一年期票据,以及一年期以上的外汇基金债券。目前债券期限已拉长到10年。这一工具不仅为外汇基金提供了有效的货币政策操作手段,同时,也为香港的债务市场提供了较长期限的基准利率指标。

(三)流动资金调节机制

外汇基金局于1992年6月推出的流动资金调节机制,是在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项改革。这个机制相当于一般中央银行的贴现窗口。在每天港元同业市场收市后,当银行发现资金头寸不足,即结算账户余额为负数时,可以用外汇基金票据以回购方式从外汇基金获得资金;如银行头寸有余,也可存入以获取利息。1994年3月以后,可作为该机制抵押品的合格票据的范围,扩大到香港一些法定机构发行的和获得一定评级银行发行的港元债券,这种香港版本的贴现窗口,在货币政策操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着。

(四)利率政策

香港实施联汇制后,为了保持汇率的稳定,就必须维持与美元基本一致的利率水平。在通货膨胀高涨情况下,香港往往不能大幅调高利率以打击通胀。尽管如此,在必要时,政府仍可以运用利率手段有效打击投机势力对港元的进攻,以维护货币稳定。1988年,大量投机热钱流入香港,一度危及联汇制的稳定。为此,港英政府规定,外汇基金可以对持牌银行、银行可以对客户的港元存款结余收取费用,这即所谓的“负利率政策”。尽管负利率政策从未实施过,但却发挥了对外来投机势力强有力的威慑作用。1995年初,由墨西哥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投机势力对港元的冲击。货币当局在动用外汇基金入市干预的同时,大幅提高隔夜拆借利率,从而增加了投机者的资金成本,有效地挫败了投机势力,成功地捍卫了港元的稳定。

(五)货币政策的操作主体——金融管理局

根据1992年修订的《外汇基金条例》,港英政府1993年4月1日成立了香港金融管理局。这是香港在金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个里程碑。金融管理局将原来的外汇基金局和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起来,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功能并入一个政府部门中,从而使得货币政策的实施具有健全的金融监管基础。金融管理局成立后,外汇基金的管理方式及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得以更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继续运行并吸收了更多的商业银行家参加;财政司仍然是委员会主席,金融管理局总裁则成为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从外汇基金到金融管理局的发展过程,使得香港历史上形成的货币管理功能的分散状况得以改变。这一过程中,当局对市场的干预逐步转为间接方式,由过去直接进入外汇市场、通过买卖外汇影响汇率,转为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汇率,从而减轻了政策性操作对市场带来的震动。目前,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经成为具有明确目标和手段、能够有效控制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货币监管机构。

三、香港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由于长期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香港在6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金融监管。60年代以后,香港发生了多起金融风潮,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为使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港英政府开始逐步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今天,香港已经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水准、与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称的金融监管制度。

(一)银行业的监管

香港银行机构和银行业务高度国际化,因而其银行业监管也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香港的第一个银行条例颁布于1948年,该条例首次对银行的发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事项做出明文规定。从现代银行监管角度看,虽然这些规定极不完善,但在当时,已经被人们看成是对经济自由准则的背离。该条例生效之后,银行的家数从1948年的143家持续下降到1958年的81家。应当说,该条例达到了规范银行业的目标。

50年代以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迅速增长,促使银行业的作用发生了重大转变。同时,银行在对新股上市融资方面出现的无限提高利率以及无抵押融资等问题,首次引发了银行的挤兑风潮,这作为预警信号表明香港金融体系存在着问题。此后,英格兰银行派遣了汤姆金斯(TOMKINS)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后,提交了取代1948年法律的立法草案。草案对于银行的股本和储备金、单一和关联贷款限额、最低流动性比率、设立银行监理专员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建议。这些后来成为1964年银行条例的基本内容。

1964年的《银行业条例》为香港建立现代银行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香港现代银行监管制度的框架和雏形。此后,为适应香港银行业迅速发展和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目标的需要,几乎每年都要对条例进行修订。70年代以后,为了规避银行同业公会关于最高存款利率的规定,香港涌现了大量的接受存款公司,以高利率吸纳存款,威胁银行业的稳定。为规范这类机构的运作,港英政府在1976年仿照《银行业条例》制订了《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建立了对接受存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并将其纳入到银行监管的框架内。

进入80年代后,香港又发生多家银行受到挤兑的严重危机。这场危机与1983年的港币危机交织在一起,沉重打击了香港银行业。80年代的银行危机促使港英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在英格兰银行专家的帮助下,1986年,再一次对《银行业条例》进行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赋予银行监理专员更大的权力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包括撤销或停发银行牌照、调查银行负责入背景、新股东投票权的批准等,并首次引入了按资产的风险权数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对银行参与非银行业务活动和地产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也更加细化了有关流动性资产、合格抵押品、抵押贷款、单一贷款比例、以及关联贷款的规定。1989年,香港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前3年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要求。目前,香港银行业的总体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可以说,在香港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上,1986年的条例所实现的重大变革,确立了香港符合国际水准的现代银行监管基本制度。

银行条例经多次修订后,确定了银行三级制的审批和监管原则。1981年4月港英政府对《银行业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同时进行的重大修订,确立了银行业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级架构,并对这三级机构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标准、限制和业务的划分,三级机构的监管程度取决于各类机构的业务范围。目的在于加强对接受存款公司的监管,迫使其短期存款流回银行体系,优化银行规模结构,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从此,接受存款公司在银行体系中的数目、资产和存款比重不断下降,而持牌银行的优势不断上升,并在银行体系中确立了绝对优势的地位。1990年,港英政府对银行三级制进行改革,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改为有限制牌照银行,将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改为接受存款公司,并提高了对三级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通过对银行三级制的改革,使得更多的机构可用有限制牌照银行的名义,在香港经营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有利于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和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各级机构最低资本金的新规定,使接受存款公司中实力较强者升格为有限制牌照银行,较弱者则遭淘汰。经过这次改革后,有限制牌照银行数量上升,而接受存款公司数量下降。这种变化,使得各类存款机构的分类更为合理,有利于对银行业的统一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定。

金融管理局成立后,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责任集于一身,结束了银行监管者和银行体系最后贷款人职能分离的状况。防患于未然是银行监管的核心,而这也同样是货币政策有效运作的基础。当个别银行出现困难时,监管的重点是将问题与整个银行体系相隔离,避免引发系统性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基础的银行系统不发生运作中断,同时,可以就个别银行的挽救方式和融资安排做出即时决策。实际上,虽然过去的银行监管者并不同时是银行体系最后贷款人,但在发生问题时的合作却非常密切。如在80年代的银行危机中,港英政府已开始频频运用外汇基金,以注资、担保、接管、贷款等方式拯救了许多“问题银行”。外汇基金已经作为银行体系“最后贷款人”配合银行监管的需要发挥作用。1992年修订的《外汇基金条例》,赋予了金融管理局运用外汇基金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健的法定责任,这意味着金融管理局可以运用外汇基金挽救银行。1995年修订的《银行业条例》则进一步赋予金融管理局立即接管有问题银行的权力。

1995年修订的《银行业条例》,还将过去由“港督会同行政局”对三类认可机构发牌的法定权力,转予金融管理局。将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的法定责任进一步集中于金融管理局,彻底解决了过去两者的脱节状况。

近年来,在银行业的国际化、电子化、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表外业务、衍生工具交易剧增的情况下,香港金融监管当局在继续强化对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除根据《银行业条例》监管外,金融管理局还不时向认可机构发出关于业务操作的指引。如香港金融管理局两次发出关于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指引文件,加强对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针对香港银行业地产贷款风险集中的状况,金融管理局发出指引,要求认可机构的按揭贷款的按揭比率在70%以下(豪宅60%)和地产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不高于40%。指引文件构成了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证券业的监管

香港股票交易所成立于1891年,是亚洲最早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但港英政府对证券业实施监管比对银行业还要迟。

在1973年以前,香港证券业的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1969年至1972年,在原来香港股票交易所的基础上,香港又新增了远东、金银和九交易所,与此同时,香港股票市场也出现了狂热风潮。1973年港英政府宣布委任一证券监理专员,并成立“证券事务咨询委员会”。1974年,港英政府颁布《证券条例》和《保障投资人士条例》。根据《证券条例》的规定,香港设立了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监理专员获得法律认可,执行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负责证券业的日常监管。上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两个法定机构的成立,初步建立了香港证券业监管的框架,也是港英政府开始加强证券业监管的第一步。此后,从1975年到1986年,通过修订《证券条例》和制定一系列证券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为解决香港四个证券交易所分散经营的状况,港英政府1980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在政府的主持下,香港四家交易所于1986年正式合并,成为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唯一法定的证券交易所。这是港英政府加强香港证券业监管的重大步骤,自此开始了香港股票市场发展的新阶段。

1987年全球性的股灾殃及香港。香港证券、期货市场陷入危机,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业和证券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港英政府委任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的建议,香港证券业监管进行了一次重大变革。除了对香港联交所作重大改组以外,港英政府还通过了《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989年5月成立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取代原先的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商品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监理处、商品监理处等四个机构,建立了独立于政府架构以外、统一、高效、半官方的香港证券业监管架构。该机构成立后,致力于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规范证券业的法律,并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为香港这个全球第七大证券市场赢得了国际信誉。

随着香港证券市场对中国内地企业融资中作用的增强,为适应内地企业直接到香港证券市场上市,1993年6月,内地与香港的两家监管部门、三家证券交易所联合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正式建立了两地证券监管合作机制,为香港证券市场的进一步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保险业的监管

香港对保险业的监管从1983年颁布《保险公司条例》开始。该条例确立了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制度,并设立了保险业监理专员及其办事处,负责香港保险行业的监管。香港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通过修订、执行《保险公司条例》,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维护保险市场的自由公平。根据该条例建立的保险公司发牌制度,在实收资本、偿付准备金、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严格限制,以及授权保险业监理处有权干预保险公司业务和管理层人选等,就是为了达到上述目标而设立的,它们也构成了当今香港保险业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香港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除了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以外,当代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当局的另一项主要职能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加强金融体系运作的稳健性,为金融市场运行和货币政策顺利实施奠定基础。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后,加强了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迅速解决了香港金融体系中一些重要的系统性问题。

(一)支付系统改革

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系统对于保证资金周转的顺畅、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地区)中央银行大多非常重视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管理。香港支付系统长期以来由作为商业银行的汇丰银行管理。汇丰银行在香港支付系统中的这种特权,不仅使其他银行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而且使得银行监管当局无法及时了解每家银行的流动资金状况,不能及时了解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问题。而且,该系统只能做到翌日(或称隔夜)结算,不但结算时间长、效率低,还可能发生支付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这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很不相称。

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成立后,立即开始进行以即时全额支付系统为目标的改革。1995年,金融管理局与银行公会以各拥有一半股权的方式,组建了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负责香港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1996年12月9日,即时全额支付系统正式在香港开通。

即时全额支付系统的开通对香港银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商业银行管理清算系统的历史彻底结束。香港金融管理局为所有持牌银行直接开立清算账户,可随时监测所有持牌银行的资金运行,并可及时发现并控制香港银行体系的风险。从系统设计上来看,香港即时全额支付结算系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银行资金结算由过去的隔夜净额结算改为即时全额结算,从而消除了资金在清算过程中的系统风险。

此外,由于香港债券市场一直不很发达,金融管理局成立后就致力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金融管理局于1994年推出了“债券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为香港的债务市场建立了一套安全有效并能与国际联网的结算及托管系统。

(二)成立香港按揭公司

由于香港地域狭小,土地资源紧缺,对写字楼和居民住宅的需求旺盛,因此,银行贷款中物业按揭贷款比重较高。虽然金融管理局通过发布指引规定,按揭贷款比重不得超过40%,但在经济不景气时,物业市场低迷,仍会引致银行坏账比率上升,这是香港历史上引发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银行界意见后,经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批准,外汇基金全资拥有的香港按揭公司于1997年成立。香港按揭公司可以承接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也可发行按揭债券并支持其二级市场的发展,从而使按揭贷款市场通过证券化而增加流动性。这样,就从体制和市场基础上根除了银行按揭贷款过于集中的风险,进一步改善了香港银行业的整体资产结构,有助于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按揭公司通过鼓励银行提供固定利息的按揭贷款,保障按揭借款人和整个经济免受短期利率波动的影响,从而有助于维持货币体系的稳定。此外,由于按揭公司作为较高信用等级的发行人为市场提供债券,有助于促进香港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参与多边和双边国际金融合作

金融管理局成立以后,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活动,及时了解国际金融信息和有关政策建议,减少国际上重大的金融事件或活动对香港的负面影响。1996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加入国际清算银行。同时,金融管理局还积极推动和参与建立亚太地区金融当局之间的合作机制。1995年以来,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经与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多个周边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签署了美元国债回购协议,建立了联手打击货币投机的合作机制,在防范货币波动引致体系性风险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金融管理局还就银行的跨境监管和支付体系的联通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

此外,为解决商业银行发钞的安全性问题,1996年4月,香港金融管理局收购了英资德拉鲁(香港)印钞公司,改名为香港印钞有限公司,将港钞的印刷直接控制在自己手中。

五、对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评价

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与世界其他地区的金融管理制度相比较,香港的制度有许多自身的特点。

1.香港金融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适应各种冲击的承受能力。从货币管理制度来看,联系汇率制是伴随着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而产生的。联汇制实施以来,香港经历了多次重大事件的冲击,如1987年的全球性股灾、1990年的海湾战争、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1992年欧洲汇率机制解体以及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引发的对亚洲货币体系的冲击等,面对这些外部冲击,联汇制充分表现出它的承受力,市场汇率的波动从未超出正负1%的水平。香港金融稳定的关键是市场对港元的信心。联汇制由于建立了港币对美元的联系关系,基本解决了港元的信誉问题,因而成为港人和外来投资者对港元和香港金融制度的信心保障。

从金融监管来看,香港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实际上是面对银行、证券危机,不断加强事前防范监管的过程。从60年代至今的30年中,香港经历了3次严重银行危机和1973年、1987年两次严重的股灾。在每次危机过后,港英政府都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检讨,修订各种法规条例,制定各项监管防范制度和措施,以预防银行危机和倒闭事件的发生,体现了事前预防是监管核心的监管哲学。经过多年的实践,香港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对市场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金融风潮有较强的防范能力。

2.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演变是政府对金融业不断强化管理的过程,体现了政府对金融业从自由放任、积极不干预到强化管理的哲学转变。这一转变首先从加强银行业、证券业监管开始。由于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在多次银行风潮中,港英政府以银行业自律为主的不干预政策受到挑战。为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户的利益,港英政府对加强银行监管的认识不断修正,这种认识的变化在历次条例的修订中得以体现,并表现为监管机构法定权力的不断扩大。

在货币管理方面,80年代以来,港英政府货币政策功能和手段一直在不断加强。1983年联系汇率制的建立,首先确定了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与它同时产生的百分之百的美元发钞准备,决定了港币信用发行(这成为许多国家通货膨胀产生的重要根源)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1987年的负利率安排,为港元汇率设置了对付外来投机性资金冲击的盾牌;1988年出台的新“会计安排”及此后开通的即时全额支付系统,将控制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功能收归金融管理当局控制;1990年推出的外汇基金票据,建立了一个香港版本的公开市场业务;1992年设立的流动资金调节机制,为香港银行体系建立了贴现窗口;这些措施的推出,使得金融当局在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过程中可以利用和操作的手段不断增加。实际上,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加强,并没有妨碍香港金融业的效率和发展,相反,进一步增强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誉和活力。

在金融监管方面,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银行业和证券业国际化程度较高,香港金融监管制度也不断借鉴和采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多项建议,香港都及时通过修改有关条例,或发布指引文件,付诸实施。目前,香港更加注重银行业务风险的监管,这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一致的。一般认为,目前香港银行监管正由资本监管阶段向风险监管阶段迈进。

3.香港现行金融管理制度是对传统金融制度的批判性继承。香港货币管理制度的演变,虽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割状况,并从商业银行手中收回了银行清算职能,但同时也保留了由商业银行发钞及承担政府往来银行职能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新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对银行体系几乎没有什么冲击;对金融管理局来说,在承担新的货币管理功能的同时,也只需投入有限资源。这充分体现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原则。

更重要的是,金融管理局在改革中没有抱住传统中央银行的职能不放,而是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从香港商业银行发钞机制看,由于实行十足准备的发钞制度,发钞银行必须在提交了百分之百的美元准备之后,才能向市场提供钞票。所以,它避免了中央银行信用发行制度下滥发钞票行为的产生。此外,由于商业银行承担了政府往来银行的职能,金融管理局只负责管理政府的财政储备,这就可避免当财政出现赤字时,向金融管理局直接透支的情况发生。因此可以说,香港现行的货币管理制度,基本杜绝了通货膨胀产生的制度性因素。

4.香港金融管理职能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过程,与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性过渡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联汇制的实施是这样,货币政策手段的加强也是这样,而金融管理局成立之时,香港已经处于后过渡期。由于过渡期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香港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和难度均提高。港英政府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方面,最终彻底放弃了不干预政策,逐步加大管理的力度。这种管理哲学的变化,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要求,更是香港过渡期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强烈的防范金融风潮意识,和九七后继续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造就了今日香港健全的货币管理制度。

六、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金融关系

九七香港回归祖国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作保证,香港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金融管理制度将继续保持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的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金融关系可以概括为,在“一国两制”的总体政制框架下的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个货币制度以及两个金融当局之间的关系:香港的货币及货币制度将继续保持,港币和人民币将作为香港与内地的法定货币分别在两地流通,并相互被视为外币对待;香港金融监管当局将继续在香港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并与内地金融监管部门互不隶属、相对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按照香港法律和国际惯例负责对香港金融机构,包括内地在港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两地金融机构互设时将视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根据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的双边美元国债回购协议,在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将应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对港元汇率的稳定提供支持,而中央政府不会出于任何理由和以任何方式,动用香港特区的外汇基金和其他资产;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债权债务将视同对外债权债务;中国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须接受当地有关当局的依法监管;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仍将视同海外上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些原则,以维持九七后香港的货币金融制度为核心,以继续保持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为目标,是一国两制方针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不仅符合香港的利益,也符合全国的长远和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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