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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7页(458字)

香港直接税之一。以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他人在港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税项。在香港属非经常性直接税。居民死亡后,其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水平须缴纳遗产税,然后其继承人才能取得继承权,由法院发给遗产承办书。港府1994~1995年财政年度规定:遗产值低于550万元者,可以免纳;550万~650万元之间税率为6%;650万~750万元之间税率为12%;750万元以上税率均为18%。计算遗产税值时,必须将死者在逝世前3年内作出的馈赠计算在内。从1994~1995年度起,新税法规定:可以有20万元限额免予计入。死者在去世前1年内捐赠给认可慈善团体的捐款不计入遗产值。殡葬费用可扣除5万元免税额。除上述规定外,下列资产亦不计入遗产值:①在香港以外的财产;②在外地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份;③死者只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信托人身份拥有的财产,并经证实死者并非真实得益者;④死者逝世前3年或更长时间完全不保留的馈赠;⑤来自批准的退休金计划所付给的死亡补偿金;⑥非香港居民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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