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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1页(613字)

简称《汇丰条例》。该条例制订于1866年,对汇丰银行的成立、发钞行地位及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并成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汇丰银行”)注册成立依据。以后,随着《公司条例》、《银行业条例》、《银行纸币发行条例》的相继施行,汇丰银行于1989年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和组成法人,《汇丰条例》也相应作出修订,使汇丰银行除受本身条例约束外,还要受上述有关条例的监管。

《汇丰条例》的内容与公司条例大体相似,具体包括:银行的宗旨、银行业务的经营、资本、股份、股东、股东大会、投票权、董事会、银行的管理、利润和分配、账目和审计、年报和公司的解散等内容。

与其他公司的章程或条例相比,《汇丰条例》第三条规定比较特殊:①营业地点。汇丰银行需时刻在香港设有房屋或办事处,作为其总部或主要营业地点。总部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②汇丰银行作为发钞银行的规定。汇丰银行可在香港(但不得在其他地方)发行及再发行向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钞票,并使其流通。③单个股东不得持有超过1%资本。除非获得董事局认可,否则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无权登记超过当时已发行资本的1%的持有人,也无权拥有超过当时已发行资本的1%的权益股本;董事局可随时要求任何股东作出法定声明或提出其足以确定该股东已遵守本条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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