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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纸币发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2页(669字)

规范香港纸币发行的法规。香港的纸币发行始于19世纪40年代,当时一些私人银行开始发行可以随时兑换成银币的银行券(纸币)。1895年,港府颁布了《银行纸币发行条例》,对港元(纸币)的发行实行管理。该条例规定,只有得到英国政府特许的银行,才能发行银行券。此后,《银行纸币发行条例》,经过了多次修订。现行的《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共10条,具体内容包括:①发钞银行及钞票的定义。中国银行、渣打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香港的发钞银行,可以依法在香港发行钞票。除上述三家银行外,任何银行在香港印制或发行凭票要求付款予持票人的纸币或使这些纸币在香港流通,均属非法。非法发行钞票的银行,其在香港的主要经理人或代理人,其每名董事及其每名合伙人,如被确认罪名成立,可以判处罚款或监禁。钞票是指发钞银行根据各自银行的条例或章程以及财政司的有关授权在香港发行的纸币。所有上述钞票,无论是何种面额,均是香港的法定货币。②纸币的发行。财政司在取得港督及行政局批准后,以书面通知,授权银行在与上述规定的条件相一致的情况下发行。这些条件包括:纸币的设计、面额、印制方法、分发、数量、保管或销毁以及有关的发行而作出符合保持香港货币稳定目的的有关安排等内容。③纸币的停止使用。财政司可随时作出停止使用任何法定货币的决定。该决定须在政府公报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有关纸币即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任何入持有此种停止使用的货币,应在公告指明的日期内将此纸币交给金融管理专员,并换回外汇基金所支付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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