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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5页(569字)

规范香港认可机构及其行为的法律,是香港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开始于19世纪中期。对银行业的依法管理,则开始于1948年。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管理,港英政府立法局于1948年通过并施行了香港历史上第一个银行业条例。当时条例只有14条,对银行的定义、申请银行牌照和对银行监管等事项作出规定。

20世纪60年代初期,香港发生了数起银行倒闭和被挤提事件。港英政府对1948年的《银行业条例》进行了三年的检讨,并于1964年通过了新的《银行业条例》。修订后《条例》对银行最低资本金、最低流动资产比率、银行对个人或公司及对该行董事和职员的放款限制、银行对股票和地产的投资限制、银行向银监处呈报财务资料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80年代,香港又发生多起银行和财务公司挤兑事件,为此,港英政府于1984再次修订《银行业条例》,并于1986年获立法局通过,该条例沿用至今。1986年的《银行业条例》分为22部分151条,在保留1964年《条例》主要监管条款的基础上,加入了资本充足比率、对银行所有权、管理审计、流动性比率、贷款的限制等规定。现在,为适应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业条例》几乎每年都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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