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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财政预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16页(620字)

澳门政府以澳门地区的财政收支独立地按年度编制自己的财政预算。澳门总督作为澳门行政长官,对财政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负责。澳门政府在处理澳门的财政事务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澳门组织章程》第四章规定:当地财政受根据法律订定的计划而编制的本身预算管制。表明澳门有自己独立的财政预算,并把各类收支项目列在预算内接受约束。按澳门社会的具体情况,独立于政府行政架构层的各类基金组织、专业自治机构、地区自治机关等,需有自己按法律规定而编制的预算账目,并且纳入澳门整体的财政预算案内。总督须将预算案交给咨询会会议讨论,听取各界代表的意见。总督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第二年预算草案提交立法会讨论并通过。对财政预算的评审工作,在章程中也有规定。每年8月底前,财政司负责编制上年度的财政预算,并作出有关报告后,呈送总督。在法定期限内总督须将该份年度财政预算案送澳门行政法院接受审核。澳门政府在编制各年的财政预算时,遵守预算的年度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平衡原则,不抵消原则和分类列明原则,以及遵守不制定用途原则。另外,在执行预算时,也采用共同的指引标准,如顾及压缩开支,减少运用历年盈余,简化人事结构,财政合理使用等标准。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政府刻意地通过控制财政收支的分配,以达致推广在当年度内政府有意优先实现的市政和发展目标。出现收支不平衡时,总督则按缓急次序进行解决,消减未经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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