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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融资租赁税务鼓励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3页(335字)

1994年5月23日颁布的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的法规。该法规规定,出租人(融资租赁机构)将其所拥有的物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包括承租人自住的房屋),可减免20%的物业转移税。出租人支付物业转移税后,方可按合同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按照合同条款,对租赁的物业行使购买权,可免交物业转移税,但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内,如将出租标的物用作他途,则将取消上述的物业转移税的优惠。根据1987年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纯利税)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融资租赁活动所带来的收益,不视为都市性房地产收益。此外,融资租赁机构应遵守下列记账原则:融资租赁资产金额记入应收账;融资租赁所得租金记入资本摊置及收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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