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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币信用卡结算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4页(188字)

1995年4月3日澳门政府为规范澳门币信用卡结算业务颁布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所有在澳门使用信用卡消费或付账的行为,均需用澳门币结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籍口拒绝以本币作为在澳门地区进行交易结算的方式,不准在所定价格或交易金额上附加额外的负担。违反本法令规定者将被处以500澳门元至10万澳门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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