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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6页(20966字)

台湾,经济发展迅速,1996年,台湾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724亿美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为13500美元,全年增长5.7%,在亚洲四小中排第3名。在国际上,台湾经济的竞争力排第18名。在对外贸易方面,台湾1996年对外贸易总额达2182亿美元。从1945年至今,台湾经济发展基本上经历了五个时期,即:接收改组稳定时期、进口替代时期、出口导向时期、技术发展时期以及资本输出时期。台湾金融与台湾经济同步发展,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中介服务。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台湾当局基本上采取了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1991年以来,台湾金融监管当局为了贯彻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政策,陆续采取了一系列解除管制与开放的措施,例如:解除利率管制、放宽外汇管制、开放商业银行设立及放宽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限制以及促进金融国际化等。

一、台湾金融体系

(一)金融机构

1945年以来,台湾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5年底至1949年底。这一阶段重点是接收、改组日本占领台湾时期成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以及后来改制的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共7家“行库”都改组成公营银行,这就初步奠定了台湾金融体制的基础。

第二阶段从1950年初至1959年底。在此期间,虽然1949年前原大陆的金融机构已经迁至台湾,但除了“中央信托局”以外,均未正式对外营业,台湾金融业仍以原在台金融机构为主体,没有新银行成立。

第三阶段从1960年至1983年底。原大陆迁台金融机构先后在台湾复业。1960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1971年改组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台复业,1962年,邮政储金汇业局复业,1965年,“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复业。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这一阶段,仅新设华侨商业银行及世华商业银行两家侨资银行,台北银行及高雄银行两家代理公库银行,一家输出入银行——“中国输出入银行”,以及若干家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和渔会信用部。此外,还批准了十几家外国银行来台设立了分行。同一期间,台湾当局解除了新设保险公司的限制,开放保险业民营,台湾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到1963年底,再度禁止新设保险机构。

第四阶段从1984年至今。台湾当局积极推行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政策,台湾金融制度和银行经营逐渐向综合化、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这一阶段是台湾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时期。至1996年9月,台湾金融机构共有总分支机构5649家,其中总公司462家。金融机构员工共有134940人,其中台湾的银行员工有88492人,外国银行在台分行有员工5724人,信托投资公司有员工7594人,基层金融机构有员工33130人。在资本市场方面,截止1995年底,各类证券商共有303家,上市公司共有347家,上市股数1.324亿余股,资本总额1.347万亿新台币,市价总额5.1083万亿新台币,全年成交金额10.15万亿新台币,开户人数达345万余户。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共有17家,净资产总值2529亿新台币;证券投资顾问公司共有102家。

1.货币机构。台湾金融机构可分为货币机构与非货币机构两大类。货币机构指“中央银行”及具有创造货币功能的金融机构,包括:台湾一般银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中小企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及渔会信用部等。

(1)台湾一般银行。指台湾“《银行法》”规定的四类银行中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以及专业银行。截止1996年12月底,台湾一般银行共计34家,其中12家为公营银行,22家为民营银行。12家公营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国输出入银行”、台湾银行、台北银行、高雄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以及彰化商业银行。22家民营银行由4家老民营银行及18家新民营银行组成。4家老民营银行包括: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华侨商业银行以及世华联合商业银行。18家新民营银行包括万通商业银行、大安商业银行、联邦商业银行、中华商业银行、华信商业银行、万泰商业银行、亚太商业银行、玉山商业银行、泛亚商业银行、中兴商业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大众商业银行、宝岛商业银行、远东国际商业银行、富邦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安泰商业银行以及庆丰商业银行。以上34家台湾一般银行共有分行1435家。

上述12家台湾公营银行中,台湾银行、台北银行及高雄银行为3家代理公库的银行,台湾银行接受“中央银行”委托发行台币;“交通银行”则是以提供工、矿、交通及其他公用事业所需中长期信用为主要任务的工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兼具不动产信用银行)及台湾省合作金库是以调剂农村金融以及供应农、林、牧、渔的生产与有关事业所需信用为主要任务的农业银行;“中国输出入银行”则是以提供中长期输出入信用、保证与输出保险为主要任务的银行。“中央信托局”是办理银行、贸易、采购、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这9家公营银行均办理台湾当局指定的各类专业信用或特定任务。

截止1996年9月底,台湾34家一般银行中,以总资产计算,台湾省合作金库以21125亿新台币排第1名,台湾银行以16296亿新台币排第2名,台湾土地银行以11306亿新台币排第3名。截止1995年底,台湾一般银行总资产为11.6467万亿新台币,占全体银行(包括台湾一般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80.75%,其中存款余额为8.071万亿新台币,放款余额为7.4807万亿新台币,分别占全体银行存款余额(含信托资金)及放款余额的80.87%和81.35%。

截止1996年9月底,34家台湾银行中的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输出入银行”、“中央信托局”、台北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台湾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北区中小企业银行、庆丰商业银行、世华联合商业银行以及比利时台湾联合银行16家台湾银行,在海外共设立分行49家、代表人办事处28家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和关联公司)13家。按地区划分,以美国22家最多,荷兰、日本8家次之,香港7家排第3名。

总体上,台湾一般银行基本从事百货公司式银行业务经营,除了办理商业银行业务之外,都设有储蓄部和信托部,兼营中长期信用及信托、证券、信用卡、票券买卖等业务。

就台湾一般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结构分析,34家银行的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事业放款与证券投资,主要资金来源为企业及个人存款与对其他货币机构的负债。

由于台湾银行都采取分行制度,就净值或资产而言,银行规模相当大。根据《银行家》杂志1996年7月号的统计,台湾共有20家银行排列在世界550家大银行榜上。

(2)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台湾当局于1959年8月批准第一家外商银行——日商第一劝业银行在台北开设分行,并于1964年开始陆续允许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台湾当局对外商银行的监管法规,主要有三个,即:“《银行法》”、“《公司法》”以及“《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审核准则》”。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形式上,只有分行(branch)和代表人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两种。截止1996年9月底,共有美国花旗银行、日商第一劝业银行、日商东海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日商东京三菱银行、法国国家巴黎银行、德商德意志银行、英商标准渣打银行等21个国家或地区的41家银行在台湾设立了94家分行和代表人办事处,其中分行66家,代表人办事处28家。具体分布如下:13家美国银行设有23家分行,4家加拿大银行设有6家分行,1家英国银行设有2家分行,5家法国银行设有8家分行,1家德国银行设有1家分行,4家日本银行设有5家分行,1家香港银行设有4家分行。

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基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以比照台湾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及信托业务,还可以申请自行买卖“政府”债券业务。外国银行在台分行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事业放款,主要资金来源为国外负债及对其他货币机构的负债。截止1995年底,外国银行在台分行总资产为6803亿新台币,占全体银行资产总额的4.72%;存款余额为2202亿新台币,占台湾全体银行存款余额的2.21%;放款余额为3379亿新台币,占全体银行放款总余额的3.67%。台湾当局“经建会”认为,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经营效益要远远超过台湾的银行。

(3)中小企业银行(专业银行)。中小企业在台湾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据截止1993年的不完全统计,台湾中小企业融资额占银行体系融资总额的35%以上。中小企业银行系指根据1975年修订的“《银行法》”由原有的合会储蓄公司改制成的专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银行的目的是为了配合经济发展,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它们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健全它们的经营管理。“《银行法》”规定,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款,至少应占其总放款的70%。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银行的管理,台湾当局制定了“《当前加强中小企业融资之具体作法》”、“《协助中小企业融资行动方案》”以及“《加强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融资业绩考核要点》”等规定。截止1996年12月底,台湾共有1家公营中小企业银行,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以及7家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即台北区、新竹区、台中区、台南区、高雄区、花莲区以及台东区中小企业银行。

截止1995年底,中小企业银行总资产为17067亿新台币,占全体银行资产总额的11.83%,存款余额为14002亿新台币,放款余额为11674亿新台币,分别占全体银行存、放款余额的14.03%和12.69%。

(4)基层金融机构(专业金融机构)。台湾基层金融属于专业金融系统,已有80多年的发展历史。基层金融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以及渔会信用部。台湾省合作金库是基层金融机构的中枢机构,收受基层金融机构的余裕资金,并适时供应它们所需资金。依据台湾“行政院”颁布的“《金融监督管理改革方案》”,从1996年7月1日开始,台湾省合作金库不再办理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接受“中央银行”的委托,办理对基层金融的检查业务。

信用合作社是设立在市镇的互助合作组织,主要为社员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并接受社员的存款。营业对象原则上限于社员,接受非社员的存款必须得到“财政部”的批准,并在一定限额内办理。放款不得超过当时存款总额的78%。截止1996年12月底,信用合作社共有73家,分社595家。

农会信用部系指根据1952年公布的“《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并了原乡镇合作社,在农会内设立的办理存放款业务的台湾最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截止1996年12月底,农会信用部共有285家本部,925家分部。

渔会信用部系指旨在调剂农渔村金融、促进农渔村经济发展并办理渔民存款、放款、汇兑以及代理收付等业务的基层金融机构。截止1996年12月底,渔会信用部共有27家本部,47家分部。

2.非货币机构。台湾的非货币机构指不具备创造货币功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等。

(1)邮政储金汇业局。于1962年6月1日在台复业,复业前,业务由邮局兼办。该局隶属“交通部”,但其业务受“财政部”的监督和金融法规的约束。该局只能经办储蓄、汇兑等业务,不能从事授信、保证、信托以及放款等其他一般金融机构的业务。该局所吸收的存款,初期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具有收缩货币供应量的作用,成为“中央银行”货币信用调控的重要工具。自1992年开始,台湾当局为了适应金融自由化政策,并使邮政储金能够运用在“六年国建计划”上,“中央银行”不再受理新增邮政储金的转存。该局可以自由转存其他行库或购买公债等,但还是不能直接用于放款。截止1996年12月底,共有1家邮政储金汇业局总局,1273家支局,250家代办所,邮政储金总额为2.1958兆亿新台币。

(2)信托投资公司。台湾当局于1971年允许成立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一般只能收受信托资金,不得收受大众存款。但台湾“《银行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银行,是第四类银行,故台湾的信托资金的性质类似定期存款。为了加强对信托业的管理,台湾当局于1996年初制定了“《信托法》”。截止1996年12月底,台湾共有“中华开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第一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联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亚洲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台湾土地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信托投资公司,55家分公司。截止1995年底,台湾5家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约为3899亿新台币,占全体银行总资产的2.7%,信托资金约为2887亿新台币,放款余额约为2103亿新台币,分别占全体银行存、放款余额的2.89%和2.29%。

(3)保险公司。台湾的保险体制比较独特,人寿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类,而产物保险公司却属于民营事业部门。在进行金融统计时,只有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列入金融机构中。台湾保险业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在于,民营保险公司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业务上在保险业都占据统治地位,公营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甚小。

根据台湾当局制定的“《保险法》”,台湾的保险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人寿保险创业初期以短期储蓄性保险为主,随着台湾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台湾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寿险业务量才大幅增长。1992年6月,“财政部”允许设立新的保险公司,这是自1963年底起30年以来台湾当局重新开放设立新的保险公司,对台湾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台湾保险业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运用,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以存放银行、购买公债、“国库券”、公开发行优良生产事业股票或公司债、投资不动产以及担保放款等项目为主。截止1996年12月底,台湾共有30家人寿保险公司,85家分公司,其中台湾的人寿保险公司17家;25家产物保险公司,121家分公司,其中台湾的产物保险公司16家。17家台湾寿险公司包括:“中央信托局寿险处”、台湾、庆丰、国泰、中国、南山、国华、新光、富邦、国宝、三商、兴农、幸福、中兴、宏福、统一以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寿险处。16家台湾产险公司包括:台湾、中国、台湾中国联航、富邦、华侨、泰安、明台、“中央”、第一、国华、友联、新光、华南、东泰、统一以及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

(4)票券金融公司。为活跃货币市场的操作,台湾当局于1976年允许成立票券金融公司。根据台湾当局制定的“《票券商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票券金融公司业务包括买卖“国库券”、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本票以及其他短期债务凭证,担任商业票据的承销人或经纪人、保证人、背书人或签证人,担任金融机构同业拆放经纪人,以及担任“政府债券”经纪人。票券金融公司的主要职能在于调剂短期资金的供需,在初级市场中协助企业发行短期票券,并在次级市场中促进票券的转让和流通。截止1996年12月底,台湾共有中兴、中华、国际、大中、大众、宏福、万通、万泰、富邦、玉山以及中信等12家票券金融公司,31家分公司,总资产1.2972兆亿新台币。

(5)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当局为了建立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调节市场供需,于1980年允许成立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台湾当局制定的“《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的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在于引导国民储蓄与社会闲散资金,藉以融通证券投资以促进资本形成,充裕产业资金,加速经济发展,并使社会大众借工商利润的分配,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融资、融券等。截止1996年12底,台湾共有复华、环华、富邦及安泰等4家证券金融公司,2家分公司。

(二)金融市场

1.货币市场。台湾的货币市场由短期票券市场与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两部分组成。短期票券市场于1971年初开始逐步发展。1971年以前,台湾盛行用远期支票调头寸的方式,也就是通称“黑市”的“票贴”业务,具备货币市场交易的雏形,性质上是一种无组织的货币市场。1973年,台湾当局制定了“《国库券发行条例》”,同年首次发行了“国库券”,并着手筹建货币市场;1975年,台湾银行开办远期信用状业务,因而产生银行承兑汇票,同时,首次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上述短期信用状的出现,是台湾货币市场发展的基础。而此期间是台湾经济的起飞时期,储蓄大量增加,对金融工具的需求日增,加上巨额的贸易顺差,使得资金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让资金交易通过市场机能的运作以发挥资金的配置效率的要求愈来愈高。在这种形势下,台湾当局于1975年颁布了“《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规定票券金融公司为货币市场专业中介机构,办理短期票券的承销、签证、自营买卖与经纪业务。1976年以后,中兴、国际以及中华票券金融公司的先后设立,标志着台湾货币市场的正式成立。1992年,台湾当局出于进一步扩大货币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开放银行办理短期票券的自营与经纪业务。

目前,在台湾货币市场上流通的信用工具主要有:“国库券”、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台湾当局也允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在货币市场流通。据1995年底的统计,货币市场的各种流通工具中,商业本票占45.85%,可转让定期存单占34%,银行承兑汇票占19.79%,国库券占0.36%。

金融同业拆借市场是台湾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从事金融同业拆借的台湾银行并不多,拆借金额与次数也不多。1961年以后,随着台湾经济的起飞,金融交易量逐渐增大,加上外资银行分行的设立,使得金融同业拆借市场日趋活跃。由于当时这种金融同业拆借活动由借贷双方直接进行,成交金额及利率缺乏透明度,不利于银行资金的调度。鉴于这种情况,“银行公会”于1980年正式成立金融同业拆借中心。1991年10月,金融同业拆借中心改组成为金融业拆款中心,并允许票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参加。除了办理10天以内的拆款外,也可办理10天以外的拆款和180天以内的短期融通。1991年,金融同业拆款中心刚成立时,拆款市场全年的成交额只有7162亿新台币。至1993年,拆款市场的全年成交额增至11.3573万亿新台币,可见拆款市场在货币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2.资本市场。台湾的资本市场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两部分组成。资本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主要有上市公司股票、公债、公司债以及金融债券。台湾的股票交易在1953年就已开始进行,但直至1962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开业才开始有集中交易。台湾当局积极建立股票集中交易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法》”禁止上市股票场外交易。1960年9月成立了证券市场和主管机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1962年成立了台湾证券交易所,这标志着台湾有组织的证券市场的建立;而1968年4月“《证券交易法》”的公布标志着台湾的证券交易从此步入正轨。台湾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一家主管机关(“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一家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一家同业公会(台湾证券商同业公会),六类证券商(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台湾股票市场交易非常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6年底,上市公司共有396家,1996年年底上市股票总市值约为5.1万亿新台币。1993年至1996年,台湾股市年交易量分别约为9.3万亿新台币、19.4万亿新台币、10.288万亿新台币以及10万亿新台币。从交易量看,与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相比较,股票市场也是相当发达的。

相形之下,在1991年之前,台湾的债券的发行量与交易量,均相当少。发行量方面,由于台湾当局财政有盈余,所以公债发行量一向不大,加上台湾公司的融资基本上靠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或短期贷款,故公司债发行量也不大。交易市场方面,由于债券本身发行量就有限,加上大部分债券被金融机构作为流动准备而长期持有,因而债券交易显得不活跃。1991年以来,台湾当局为了执行“六年国建计划”而大量发行公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扩大债券交易市场。当时正逢台湾股票市场低迷,大量的投资资金转投债市,使得债券市场迅速扩大。截止1993年底,台湾“政府债券”、公司债以及金融债券的发行余额共计7555亿新台币,年交易量也高达13.1558万亿新台币,超过同年股市年交易量。1995年,债券市场年交易量高达20.8214万亿新台币,为同年股市年交易量10.2883万亿新台币的两倍多,显示出台湾债券市场正在大幅度扩张。

3.外汇市场。台湾的外汇市场由顾客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部分组成。顾客市场即外汇指定银行与银行以外的厂商或个人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外汇指定银行系指经“中央银行”授权可以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一般而言,一家银行一天的买汇与卖汇金额不会相等,因此产生汇兑风险以及外汇资金不足或剩余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之间就产生了外汇交易,以互通资金,或从事金融性交易,这一层次的市场即为银行间市场,由指定的外汇银行与“中央银行”共同组成。

台湾外汇市场自1978年8月外汇制度由固定汇率改为机动汇率以后逐渐发展。外汇市场于1979年2月正式成立时,市场上最重要的美元汇率由5家外汇指定银行(台湾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以及第一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共同制定,其他外币汇率由外汇指定银行自行决定。从1982年9月开始,美元汇率改为以前一日银行间美元成交汇率加权平均为中心汇率,各家银行可以在中心汇率上下一定幅度内挂牌自行交易。1989年4月起,外汇市场废除了长达10年之久的机动汇率和加权中心汇率制度,改用浮动汇率制度,台湾外汇市场进一步迈向自由化。到1990年12月,顾客市场外汇交易价格也开始完全自由化。

目前,台湾指定外汇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外汇交易,汇率由供需双方自由议定。唯一的限制是个人一年汇出与汇入款累计超过500万等值美元时,应事先报“中央银行”批准。另外,资本市场上交易所产生的外汇收支,如外国专业机构投资台湾的有价证券,或华侨及外国人对台湾的直接投资等,也需要报批后才能办理。

银行间交易方面,在1979年外汇市场建立之初,通过全体外汇指定银行组成的“外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采取双向报价方式。后来“外汇交易中心”改组成为外汇经纪商筹备小组,1990年成立了台北外汇市场发展基金会,交易制度变为由交易双方自行买卖或经由基金代为撮合均可,买卖汇率由供需双方自由议定,但同时规定各家银行持有外汇买超或卖超的余额不能超过“中央银行”制定的限额。据不完全统计,迄1996年12月底,台湾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仍以美元为主,占交易量的90%左右。

近10年以来,台湾当局为了推动台北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在“中央银行”的积极策划下,于1989年8月成立了台北外币拆款市场,并由“中央银行”先拨款70亿美元资金供拆借。外币拆款的币种原先仅限于美元、克和日元,但到1992年开始所有外汇银行挂牌买卖的外币都可以拆借。同年,该市场还与新加坡、香港等地外汇经纪商共同操作,以扩大台北外币拆款市场的规模。

二、货币政策

台湾当局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央银行法”规定为: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的稳定,并在上述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发展。

从1945年至1952年,台湾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控制通货膨胀。这段期间,“中央银行”汲取了40年代末在大陆和50年代初在台湾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教训,非常重视稳定物价,鼓励储蓄,把吸收储蓄存款视为反通货膨胀的重要措施,以高利率来对付通货膨胀。同时,进行币制改革,发行新台币,实行新台币与美元挂钩。1953年起,由于台湾的经济建设开始起步,为了配合进口替代、出口扩张等经济发展的需要,货币政策的重点转移到银行信用管制、利率管制以及外汇管制等方面。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在“中央银行”1961年7月复业以前一直委托台湾银行进行,以后由“中央银行”执行。1979年1月,由于台湾货币市场已经颇具规模,“中央银行”开始尝试公开市场操作措施,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至此日臻完善。台湾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调整存款准备率、利率及再贴现率、动用公开市场操作、接受邮政储金汇业局等金融机构的转存款以及选择性信用管制等。

(一)存款准备率政策

1947年修订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存款准备金分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两种,并依照银行的性质以及存款种类的不同,确定差别准备率。1975年“《银行法》”再次修订,存款准备金已不分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对银行的性质也不考虑,存款准备率只根据四种不同存款类别进行确定,同时授权“中央银行”必要时得对一定日期起的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额,另订额外准备率,而且不受各该存款准备率上限的限制。

调整存款准备率是台湾当局执行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从1948年至1975年,台湾银行和“中央银行”共13次调整了存款准备率,平均2年多调整1次。其中1959年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两次调高存款准备率。1995年第三季度开始,由于两岸关系恶化等非经济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台湾经济呈现不景气。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从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的1年时间内,共5次大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向市场共释出2492亿新台币的强力货币,以营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二)利率及再贴现率政策

台湾当局的利率政策调整可分为两个阶段。1989年以前,“中央银行”不仅制定对银行业的各种贴现利率,而且也确定银行的存放款利率。1989年以后,银行利率完全自由化,台湾当局通过“中央银行”调整贴现利率,来执行货币政策。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较早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1945年左右,台湾当局的利率政策是以高利率来对付通货膨胀,积极鼓励储蓄。1961年以后,为了适应台湾经济的发展,利率逐渐向下调低。1973年左右,为了对付输入性通货膨胀,两次提高存放款利率。1989年,台湾当局为了执行紧缩货币政策,两次调高再贴现率。1991年,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台湾当局又5次调低再贴现率,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三)公开市场操作

1979年以前,“中央银行”没有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工具。1979年1月,“中央银行”开办再贴现窗口,开始通过票券金融公司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这一政策性工具。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包括:乙种“国库券”、“中央银行定期存单”、“中央银行储蓄券”及“政府公债”。

(四)调节基层金融机构及邮政储金的转存款

由于台湾邮政储金及基层金融机构存款数额巨大,其资金流向直接影响整体金融体系的资金供应和配置,调节邮政储金转存“中央银行”的比例以及基层金融机构充裕资金转存款的转存比例及转存方式,也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选择性信用融通与管制

选择性信用融通指“中央银行”根据特定的经济发展需要,对金融机构配合办理的政策性放款业务给予资金融通。例如:外销贷款贴现融通、一般企业进口机器贷款融通以及主要出口与技术密集工业进口机器等外币贷款再融通等等。

“《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也可视情,采取包括消费者信用、不动产信用、证券融资融券信用在内的信用管制。1989年,为了抑制银行不动产信用的过度扩张,“中央银行”实施了选择性信用管制,采取了停止银行办理购买空地贷款等措施。

三、金融监管制度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扩大,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化,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市场的监管日趋重要。台湾金融监管主要包括金融行政和业务监管。金融行政及业务监管的主要工作包括研究制定、解释并修订金融监管法规,审批设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核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及其业务,检查金融机构,并负责金融机构的停业、合并以及接管事项等。

台湾金融行政及业务监管主要由“财政部”负责,省、市政府财政厅负责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监管。资本市场及期货市场主要由“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中央银行”虽然不是台湾金融机构的法定主管机关,但是根据“《中央银行法》”赋予其制定与贯彻货币政策以及管理外汇等职能,也能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架构

“《银行法》”是台湾金融监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银行法》”第19条及第139条规定,台湾办理存款及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及省市财政厅;其他金融机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财政部”还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管理外汇条例》”管理各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及外汇相关业务等。

台湾的信用合作社原来由“内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后来由于信用合作社经营违规严重,台湾当局于是制定了“《金融主管机关受委托统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暂行办法》”,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和省、市政府财政厅以及县政府。对于农会信用部以及渔会信用部,台湾当局制定的“《农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及“《渔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它们的主管机关为省、市政府财政厅以及县政府。

在金融监管职权划分方面,“《银行法》”明文规定,批准银行设立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最低资本额、业务范围、银行合并或变更、增设分支机构、金融业务检查以及银行违规的处分行政权力等,属于“财政部”。省、市政府财政厅依法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并负责监管当地的金融机构。

对于货币市场、信用卡业务和有关专业金融机构(如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中心),以及“《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是主管机关。

对于资本市场及期货市场,“《证券交易法》”及“《国外期货交易法》”规定,“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是主管机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包括证券发行的管理、证券及期货交易的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以及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事业的管理等。在“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大框架下,台湾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商同业公会则分别为管理证券市场集中交易以及店头交易的自律机构。

对于保险市场,台湾当局制定的“《保险法》”规定,由“财政部保险司”负责管理。同时,在“财政部”的授权下,“中央银行”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等也可以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存款保险制度

1985年,台湾当局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鼓励储蓄,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台湾存款保险制度采取自由投保方式,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进行事先核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某个机构的投保申请。承保范围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以及由投保机构确定用途的信托资金。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每一户存款户,可以提供不超过100万新台币的保障。截止1993年底,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共计有183家,占可以投保机构家数的39%,而各投保机构存款人受到全额保障的人数比率达95.2%。截止1996年9月,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为393家,其中台湾银行34家(全部参加),外国银行在台分行28家,基层金融机构327家(其中信用社66家,农会信用部237家,渔会信用部24家),信托投资公司4家。

近年台湾当局鉴于发生数起金融舞弊及挤兑事件,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修正,强制在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仍以本金为限,法定保证金额仍以100万新台币为限。

台湾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是采取消极的等到投保机构经营失败后对存款人理赔的方式,而是运用各种积极的措施,促使投保机构健全业务经营。“《存款保险条件》”规定,投保机构违反法令、保险契约或经营不健全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投保机构不在限期内改正,将被取消投保资格,并报“财政部”处理。投保机构应将被取消投保资格的事实,通知存款人。必要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报“财政部”洽商“中央银行”批准后,检查投保机构的业务及账目。“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为了有效地掌握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变动趋势,还积极参与“财政部”规划建立的台湾地区金融预警系统。该公司的预警系统分为“检查资料评等系统”及“申报资料排序系统”两类,通过评等及排序,提供以后检查重点及如何采取行政监督措施等。存款保险制度是台湾金融监管环节中重要的一环。

(三)金融检查

台湾“《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得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或令省、市政府财政厅派员,检查银行或其他关系人的业务、财务或其他有关事项。“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得办理台湾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并委托公营金融机构检查信用合作社和农会信用部及渔会信用部。“《存款保险条件》”规定,必要时存款保险公司得报请“财政部”洽商“中央银行”批准后检查投保机构的业务及账目。

1961年,“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后,“财政部”将主要金融检查职能授权“中央银行”行使。为此,“中央银行”制定了“《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业务办法》”,以直接检查、会同检查以及委托检查三种办法检查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央银行”在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业务上应予以改进的或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将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改进,并以副本抄送“财政部”。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项,“中央银行”得建议“财政部”或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从1971年开始,“中央银行”委托台湾省合作金库检查台湾地区基层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但必要时,“中央银行”也得直接派员复查或抽查基层金融机构金融业务。1986年,台湾“行政院”为了避免金融检查工作重复,制定了“《金融业务检查分工方案》”,责成“财政部”成立“财政部金融检查检讨委员会”,负责各金融检查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从1996年7月1日起,“中央银行”不再委托台湾省合作金库而委托“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检查基层金融机构金融业务。

1991年,“财政部金融局”成立后,“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在对银行业务检查上的分工如下:“财政部”负责台湾新设立的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检查,“中央银行”负责台湾公营银行及老民营银行的金融业务检查。

在资本市场方面,“《证券交易法》”规定,“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可以随时对证券商的财务或业务进行检查。

在保险业方面,“《保险法》”规定,“财政部保险司”,得随时派员检查保险业的营业及资产负债情况,或要求保险业于近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四、金融改革

随着台湾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台湾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保持台湾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台湾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政策也朝着自由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方向进行改革,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调节市场供需,通过良性竞争,提高金融服务品质与经营效率。近几年,台湾当局的金融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利率与汇率自由化

1980年11月,“中央银行”制定《银行利率调整要点》,加强“银行公会”议定利率的功能,使得利率可以随着市场供需进行小幅度调整。1985年3月起,台湾10大商业银行陆续实行基本放款利率制度,银行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基本放款利率。1985年8月,台湾当局废除了利率管制条件,提高了金融机构确定存放款利率的自由度。同年9月,又将基本放款利率制度实施范围扩大至各家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渔会信用部。1989年7月,台湾当局修订了“《银行法》”,正式取消第41条对银行存放款利率管制的限制,至此台湾银行存放款利率实现完全自由化。

在汇率方面,1989年4月,台湾当局废除了中心汇率制度,同时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与顾客之间每笔在3万美元以上的交易,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决定,每笔3万美元以下的交易,由9家轮值外汇银行共同议定美元小额结汇汇率,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不得超过“小额结汇汇率”上下一角。1990年2月,小额结汇汇率制度被取消,银行可以根据情况,自由调整和议定汇率,至此台湾实现了汇率自由化。

(二)开放创新与推动金融机构民营化

开放金融机构的设立、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鼓励金融创新以及继续推动公营金融机构民营化

台湾当局允许并放宽新设金融机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允许设立新的金融机构,二是允许原有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

1990年,台湾当局修订了“《银行法》”,允许新商业银行的设立。1990年以前,台湾一般银行共有16家,其中公营银行11家。从1991年开放民营银行设立以来至1996年底,台湾共新设民营银行18家。民营银行的增设,给台湾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的动力,提高了台湾金融服务水平。

在分支机构的增设方面,台湾当局1984年修订了“《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审核准则》”,允许每家银行每年增设分行及代表处的家数由原来的2家提高到3家。1986年批准外国银行在台湾增设第二家分行,1989年放宽了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1993年将台湾每家银行每年增设分行及代表处的家数由原来的3家提高到5家。

票券市场方面,1994年开放设立票券金融公司以来,已有大众等8家新的票券金融公司设立。在开办银行兼营票券业务方面,自1992年开放银行办理票券经纪与自营业务以来,“财政部”已经核准了57家银行开办这项业务。1995年,“财政部”开始批准5家银行开办短期票券签证和承销业务。并将继续接受票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及银行办理短期票券业务的申请。

资本市场方面,1988年开放证券商设立以前,证券经纪商共有28家,自营商10家,承销商22家。1988年开放后至1993年,证券商增至254家,自营商68家,承销商57家。1992年开放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设立,该类公司由原先的4家增至15家。1993年,进一步允许新设立期货经纪商。

保险市场方面,1988年以前,台湾共有人寿保险公司8家,1988年以后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来台湾营业,1993年允许新设立台湾保险公司。

台湾当局1994年以来分阶段推动“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以及彰化商业银行等公营金融机构的民营化进程,目前正在进行释出公股及转民营工作。

近几年来,台湾当局还不断通过修改“《银行法》”等法规,放宽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宽,使得台湾的商业银行朝百货公司类型的银行方向迈进,使得其他金融机构也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的放宽,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近几年以来,台湾银行业务、外汇业务、证券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方面,均有新的金融产品推出,包括:保证金交易、换汇业务、外币信托业务、利率交换、商品交换、换汇交换、远期利率协定、店头市场外币选择权及利率选择权以及金融期货等。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一方面满足了银行客户对理财及避险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得台湾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促进金融国际化

近10年来,台湾当局在促进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重要措施:继续解除并放宽资金流出入台湾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的限制;配合“亚太营运中心计划”,继续推动台湾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继续批准外国银行来台湾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藉以提高台湾金融服务效率和台湾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继续鼓励台湾银行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境外金融业务。台湾当局希望通过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台湾市场、鼓励台湾金融机构进入国外市场,来促使台湾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渐渐连成一体;开放外国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赴台湾设立分支机构;放宽外汇管制并核准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外汇金融业务;逐步开放外商投资台湾有价证券,辅导台湾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公司债,以及相对地开放外国公司来台湾发行债券及股权证券等。

(四)强化金融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台湾当局进行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健全台湾金融管理制度方面,主要是继续修订完善金融法规,努力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利台湾金融发展。在金融检查方面,主要是:充分运用金融预警系统,加强对台湾金融机构每季度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继续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实地稽核工作,并派员对台湾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的财务、业务以及营运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此外,努力维护金融纪律,注重强化金融机构的自律功能,加强资本充足性,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危机处理制度,强化金融检查效率以及健全基层金融管理等工作,以落实金融监管工作。

(五)努力实现支付系统现代化

为了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支付风险,台湾当局从1985年开始一直致力于实现支付系统的现代化,措施包括:推广使用支票、建立银行间公用通汇系统、推行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及划拨制度以及批准银行办理存款自动拨转支付和电话指示转账服务等。值得一提的是,自从1990年证券集中保管公司成立以来,截止1993年底有97%的投资商在证券集中市场上利用账簿划拨。

五、台湾金融体系的特点

台湾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台湾金融监管当局长期严格限制设立新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主要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2.金融机构大多数采取混合经营方式,商业银行普遍兼营储蓄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大部分专业银行因由原有银行指定而来,所以也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台湾的银行基本上从事百货公司式的经营。

3.主要的、重要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公营机构,而公营银行经营效率较低,金融创新速度也比较缓慢。据不完全统计,就存款余额市场占有率而言,70年代中期以前,公营金融机构所占比重达98%左右,90年代亦在85%上下;就放款余额市场占有率而言,60年代公营金融机构所占比重高达90%以上,90年代则维持在80%左右。公营银行行员基本为台湾当局的公务员。虽然1991年以来,台湾当局开放设立民营银行,但以公营银行为主体的台湾金融体系的格局并未改变。公营银行的经营效率不如外商银行或民营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速度比较缓慢。

4.民间借贷市场与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并存,形成“金融双元性”格局。据不完全统计,历年台湾民营企业资金来自民间借贷市场的比重,从未在27%以下,其中1982年竟高达39.5%。1992年初台湾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量高达6000亿新台币,高踞世界第一位。由于存在双元金融体系,台湾金融事件比较频繁。仅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的1年多时间内,台湾发生的大大小小金融事件就有30起。

5.金融法规庞杂,金融监管多头。造成了台湾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性差,竞争力较低。

6.外汇储备居高,股市非常活跃。台湾的外汇储备从1986年以来扶摇直上,从1986年底的640亿美元,上升至1989年底的1185亿美元,到1995年6月,为1004亿美元。截止1996年底为止,外汇储备共计880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巨额的外汇储备,使得台湾游资充斥,也使得股市异常活跃。1989年,股市平均每日交易量达10亿股,仅次于日本而居世界第二。1995年3月,加权股价指数高达6500多点,月成交量超过1.05兆亿新台币。截止1995年底,台湾有347家公司股票上市,加权股价指数年终时为5173点,全年成交量达10.3兆亿新台币。据不完全统计,至1993年底,在股市开户人数达530万,占台湾总人口的25.3%。

7.调节邮政储金汇业局储金转存款成为“中央银行”货币信用调控的重要工具。由于邮局和邮政代办局设立普遍,存取方便,又有免纳所得税的优惠条件,所以成为台湾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的重要机构。1993年底邮政储金汇业局各项储蓄存款总额达16973亿新台币,等于货币机构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总额的20%。从1964年起,该局所吸收的储蓄存款,一律转存“中央银行”,再由“中央银行”统筹运用。1982年以后,该局储蓄存款按规定比例转存“交通银行”等4家银行。1984年,该局存款的25%转存“中央银行”,其余的按照比例转存4家银行。1992年,为了支援台湾当局的“六年国建计划”,“中央银行”同意邮政储蓄不再限存“中央银行”及4家银行,改由邮政储金汇业局自由转存银行以及购买公债、“国库券”、“央行债券”和其他金融债券,但不能用于放款。由此可见,调节邮政储蓄转存款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货币信用调控的重要工具。

1995年,台湾金融服务业的增加值占其国民生产毛额的约60%,这清楚地表明金融业已经成为台湾经济发展必不可缺的动力。1996年9月起,国际上知名的摩根斯坦利公司将台湾的股价指数纳入摩根斯坦利的新兴市场自由指数中,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也计划开办台湾股价指数期货。这些都显示出,台湾的金融市场将更加趋于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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