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财政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39页(798字)
台湾地区金融的行政监管当局,也负责金融业务监管。根据台湾“银行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是台湾金融业的业务和行政主管机构。“财政部”于1980年10月11日发布了《财政部委托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业务办法》,委托“中央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总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分支机构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该《办法》规定:凡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项”,应由“财政部”处理;“财政部”在必要时,将直接派员检查或会同“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财政部”的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有重叠之处。“中央银行”负责金融业务监管,“财政部”负责金融行政监管。但必要时,“财政部”也可以从事金融业务监管。“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在监管金融业务过程中,须报请“财政部”处理,而无权单独处理检查报告。
1991年5月31日,依据修订后的“财政部组织法”和“财政部金融局组织条例”,同年7月1日“财政部金融司”改制为“财政部金融局”。“金融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主任秘书1人,下设6组及5室。金融局编制205人,现有人员195人。第一组负责金融发展政策与制度的规划以及各项金融法规的拟定,负责调查研究,并研拟涉及两岸关系的金融法规。第二组负责台湾银行的设立、监管及其人员考核,并负责与之有关法规的解释及执行。第三组负责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等基层金融机构的监管及人员考核,并负责与之有关法规的拟定、解释及执行。第四组负责中小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业务的监管,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并负责与之有关法规的拟定、解释及执行。第五组负责外汇行政管理,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及办事处的监管等金融行政涉外事项,并负责参与国际组织的行政事项。第六组负责金融检查,金融机构稽核人员的考核,金融检查报告及违反金融法规的处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