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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业拆款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9页(541字)

银行同业拆借短期的按日计息借贷的市场。其特点是期限短、金额大、流动性强。1980年4月1日,台湾银行公会根据“银行法”及“中央银行”核定的《台北市银行公会设置同业拆款中心要点》的规定,成立了银行同业拆款中心。同业拆款中心由台湾银行等9家行库组成,其会员银行限于获准办理存款业务并在“中央银行”设立准备金账户的省内银行和外商银行。拆款以准备金不足和票据交换差额为限。拆款期限最长为10个营业日,拆款金额以新台币100万元为单位。自拆款中心设立后,台湾拆款金额逐年增加,由1981年的7162亿新台币增加到1988年的29251亿新台币。1989年由于资金紧缩,银行业调度资金普遍持谨慎态度,因此拆款总金额下降为27981亿新台币。1991年8月27日经“中央银行”核准,台湾银行公会将《台北市银行公会设置同业拆款中心要点》修改为《台湾银行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设置金融拆款中心要点》。其主要内容包括:将原有的同业拆款市场与短期融通市场合并为“金融业拆款市场”;可参与拆放交易者为本岛银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会员单位拆款期限由原定的10天延长为180天;取消会员拆借总额不得超过其法定准备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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