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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管理外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6页(273字)

台湾当局为平衡台湾国际收支、稳定金融,于1949年1月首次颁布外汇管理的条例。后经历了5次修改,现行“管理外汇条例”是1995年8月修订后公布的,共28条。该条例规定,管理外汇的行政主管机构是“财政部”,负责外汇业务的机构是“中央银行”。“财政部”主要负责:“政府”及公营事业外币债权、债务的监督与管理;“国库”对外债务的保证、管理及“中央银行”或国际贸易主管机关在外汇事项上的联系与协调等。“中央银行”主要负责“中央银行法”所规定”中央银行“的外汇业务。该条例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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