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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币条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7页(279字)

国民政府拟订的货币条例。于1928年拟定,共15条,未经公布。规定国币的铸发权专属于国民政府,以库平纯银6钱4分零8毫为价格单位,定名为圆。国币分本位币、辅币两类,本位币为银币1圆,辅币包括银辅币50分、20分、10分3种,铜辅币1分、5厘、2厘3种。银币1圆折为100分,1分折为10厘。国币的重量成色,规定为1圆银币总重7钱2分,银89%,铜11%,20分银辅币总重1钱4分4厘,银7铜3,1分铜辅币总重1钱8分,铜95%,锡4%,铅1%。草案还规定,为准备改用金本位起见,政府得铸10圆、20圆之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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