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9页(183字)
国民政府颁布的金融法规之一。1935年6月4日公布,共27条,规定中国农民银行经政府特许,为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依照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设立。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设总行于汉口。该条例于1937年6月3日修正,总行设首都。1941年9月5日再次修正,资本总额定为2000万元,改总行为总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