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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4页(586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数额较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行为: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如:伪造公章、印鉴,以伪造存单质押等诈骗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①对贷款诈骗较大(个人进行诈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对贷款诈骗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诈骗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提供虚假担保、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对贷款诈骗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携贷款潜逃;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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