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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5页(942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形式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有: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信用证;④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如: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软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信用证,以达到骗取财物之目的。再如:利用远期信用证骗取财物后,以宣告企业甚至银行破产等形式制造付款障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不论其数额大小,均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对其处罚:①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处罚:①诈骗数额未达到巨大数额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中所涉及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界定标准以及对单位罚金的数额,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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