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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损失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3页(192字)

保障包括某项保险的全部业务在48或72小时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的再保险。

该方式与超额赔款再保险相似,所不同的只是其适用范围。目的在于避免一次灾害或一次大火等巨灾对广大地区造成的巨大损害。

一般地说,保险公司对于一次灾害所造成的非常损失,其自行赔偿部分不能超过其5年内每年已赚保费的5%,超过部分即应用非常损失再保险的方式分保给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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