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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8页(337字)

在国内沿海、江河及其他内河航行的轮船、机帆船、驳船、水泥船、钢板船和木船等各种结构船舶的保险。

承保责任有三方面:因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碰撞、颠覆、沉没,或失踪六个月以上,以及海啸、暴风等其他水上灾害等非船舶本身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机动船舶航行中的碰撞责任,但对非机动船舶(不包括农民、个人,联户非机动船)不承担碰撞责任。保险人承担着上述三方面保险金额的责任。除外责任为:战争或军事行动,不具备适航条件,疏忽或故意行为,正常维修、油漆及磨损、腐蚀、停航、停业,清理航道或清除油污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予赔偿。现行的国内专用船舶保险有:国内渔船保险和农民个人、联户船舶保险,各有其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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