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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1页(422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或者“存款”以外的其他名义,如以投资、集资入股等的名义,将公众资金吸收进来,却不分配利润或股息,而是支付固定利息的犯罪行为。前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者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犯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由有关司法解释确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指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二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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