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17页(416字)

实物地租又称“产品地租”,是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封建地主以实物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不必在地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劳动,农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但要定期用实物形式向地主缴纳剩余产品。实物地租同劳役地租比较,农民有较多的活动自由,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提高,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但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剥削也是很残酷的。因为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地主不仅可以占有农民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所得到的成果,而且实物地租额是可以随时提高的。在旧中国,实物地租往往占农民收成的一半,甚至七成、八成。

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都是以自给自足经济为基础的。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商品货币关系也相当广泛地发展起来,这时,封建地主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生活的需要,越来越需要更多的货币,于是实物地租便逐渐过渡到货币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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