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36页(600字)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的要求。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

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到一九五六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几亿农民的大国,进行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但是,在这项工作中,也存在缺点和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全面地总结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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