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页(175字)

东晋北朝寺院的女性私属人口。

不入国家户籍,供寺院主人(比丘尼)役使,人身依附关系强烈,不得擅自脱离旧主人,但地位比奴婢高,类似世俗之*客女。《魏书·释老志》记北方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奴婢子,待长大后私自剃度为弟子,实为干活劳力。吐蕃占领沙州时,寺院也盛行养女,师主尼僧视若女儿或佣使女奴,皆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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