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祇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1页(213字)

北朝时本属僧官直接管辖,后隶属各个寺院的人户。

北魏皇兴三年(469),沙门统昙曜奏请献文帝,准许平齐户及诸民包括凉州军户中,每年纳粟六十斛入僧曹(管辖寺院总机关)者为僧祇户,可免除赋役负担。属僧曹管理,不属个别寺院,身份相当于农奴,地位比*佛图户略高。后僧官与寺院违反成制,使僧祇户隶属寺院,不能脱离,遂沦为各个寺院荫庇依附户,形同厮养部曲。周武帝毁佛时,改为编户,还乡课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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