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页(220字)
一作惰民。
元灭宋后,将俘虏与罪犯集于绍兴等地,称为怯怜户,约十万人左右,其后裔称为堕民。明编户籍时,列为*丐户,不许改变。散居于浙东、苏南地区,世充贱役。婚丧喜庆时,男子充吹鼓、抬轿、演戏之役。女子则为伴娘、保媒、接生婆。其服饰、房屋式样、行路乘车均有特定形式。
不许与良家通婚。有财产亦不得充任粮长、里长,并严禁应举做官。
清雍正五年(1727),世宗下诏豁免为良,法律上获得与平民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