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页(220字)

一作惰民。

元灭宋后,将俘虏与罪犯集于绍兴等地,称为怯怜户,约十万人左右,其后裔称为堕民。明编户籍时,列为*丐户,不许改变。散居于浙东、苏南地区,世充贱役。婚丧喜庆时,男子充吹鼓、抬轿、演戏之役。女子则为伴娘、保媒、接生婆。其服饰、房屋式样、行路乘车均有特定形式。

不许与良家通婚。有财产亦不得充任粮长、里长,并严禁应举做官。

雍正五年(1727),世宗下诏豁免为良,法律上获得与平民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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